(山东高院 鲁法案例【2025】052)
案情梗概韩女士和张先生2021年领证结婚,2024年调解离婚。离婚时两人光顾着商量孩子抚养权,完全忘了处理共同财产。半年后韩女士突然发现:前夫公积金有5.6万公积金和5.2万住房补贴未分割,合计10.8万!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分走一半5.4万。
争议焦点
婚姻存续期间累积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能否参照公积金进行分割?
特殊财产分割的执行可行性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韩女士的诉请,判决张先生向韩女士支付应分得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差额补偿款2.8万元、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共计5.6万元。
裁判亮点
创新采用"账户归属+差额补偿"模式,兼顾财产权属与执行可行性
明确"应取得"概念:即便未实际支取仍视为共同财产
确立"便于支付"原则:在不提取公积金的前提下,由一方通过补偿款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便于执行,避免因强制提取引发次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类型有(五大类+补充三小类):
夫妻共同财产类型表
共同财产类型
具体说明与示例
例外情形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兼职报酬、津贴等;示例:年终奖、加班费
婚前已约定财产归属的(需书面协议)
2. 生产、经营、投资性收益
婚内共同或一方经营企业、投资(股票/基金/房产)的收益;示例:公司分红、租金收益
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且未产生增值的部分
3. 知识产权收益
婚内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著作权、专利等收益;示例:书籍版税、专利许可费、稿费
婚前创作但婚内未实际取得收益的
4. 继承或受赠财产
婚内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财产
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如:父母赠与子女个人的房产)
5. 其他共同财产的补充情形(司法解释补充情形)
- 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增值部分(如婚前房产婚内出租的租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本金部分仍归个人所有(如婚前房产本身不分割,仅租金收益属共同财产)
注:夫妻可约定婚内财产归属,书面协议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
因此,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名下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有权分割。
1. 公积金本质是变相工资单位每月给你交的公积金,法律上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就像你每月到手的工资要分给配偶,公积金当然也要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2. 离婚时最常见的公积金纠纷①以为公积金是个人财产不分割② 一方偷偷提取转移③ 不会计算具体金额
3. 这些情况不用分公积金✖️婚前自己存的公积金✖️领离婚证后新增的公积金✖️ 法院判决离婚后新增的公积金
4. 新趋势:能查配偶公积金目前部分地区可以查询配偶的个人财产账户(例如福建省),但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先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以确定是否可以调取对方公积金账户明细。
5. 诉讼时效如果离婚时忘了分公积金,只要没超过3年诉讼时效,随时可以再起诉!本文案例就是离婚半年后成功追讨的典型。
你会主动查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吗?遇到过哪些财产分割难题?评论区分享你的故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提示:本文内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各地政策有差异,具体操作以当地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