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女子发现网红探访的凶宅是自己家”的报道在网上引发热议。有必要说明的是,报道背后隐藏着一宗已经结束的民事诉讼案。来龙去脉是,2023年6月,贵州省镇远县的周女士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250余万粉丝的博主陆某,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自家房屋”的视频,最关键是,视频中使用恐怖音效的同时,还捏造“闹鬼”言论,以至于房屋被渲染成“鬼屋、凶宅”。
之后因为视频发布后引起大量网民的过度关注、讨论和转发,对周女士姐弟(估计是基于房屋归属,从法律角度强调房屋的归属者)造成困扰,随后周女士向陆某表明身份(应该是通过社交媒体私信,报道中没有具体指明),要求其删除视频。但陆某不仅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还将她拉黑了。最终在当地检察院的支持下,周女士及家人顺利维权。
这里重点说一下法院的定性。法院认为,陆某为了博人眼球,擅自进入他(她)人房屋拍摄视频,捏造并传播关于他(她)人房屋和家人的虚假事实,视频对外发布后引起大量网民的过度关注、讨论和转发,形成网络暴力,严重伤害周女士姐弟的感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陆某应当按照周女士姐弟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最后,经现场调解,陆某当庭书写道歉信,并向周女士姐弟支付了3000元精神补偿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维权能有结果确实不容易,大概也正是因为如此,这宗3000元的诉讼案才能在舆论层面掀起浪花。
换句话说,事情虽然不大,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在谁身上估计都会气得牙痒痒。因为好端端的人在家中坐,祸就从天上来了,换作谁也是要讨个说法的。另外纵观网络上的各种肆意侵权,基于这样的典型案例进行全过程实践,不仅是普法,也是明确边界。
更进一步地讲,比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震慑言辞,我们更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件去告诉侵权者和不懂法者什么是边界,在网络上该如何做个遵纪守法的用户。而这本身比陆某向周女士姐弟支付3000元精神补偿费更为重要。
另外对于法院的定性,有人认为陆某都擅自进入他(她)人房屋拍摄视频了,这比捏造并传播关于他(她)人房屋和家人的虚假事实更为严重,所以3000元精神补偿费明显有些少了,应该乘以十也不为过。
对于这个质疑,从报道层面来看,虽然提到了陆某擅自进入周女士姐弟的房屋拍摄视频,但是根据“视频资料”来看,周女士姐弟的房屋可能是乡村闲置的老宅,大概是因为这个情况,估计才把侵权责任主要放到“捏造鬼屋”层面和负面传播层面。
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为陆某的行为脱罪,而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定性时,除了从因果上推导,还得从动机和动机的结果上推导。只有如此,才能在惩处和维权之间架起消解的桥梁,而不是让惩处和维权之间留下板结的仇恨。
不过对于陆某来讲,其实分明可以不用赔钱,仅就道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相信周女士姐弟也不是真为3000元才起诉的陆某,而是被逼急了。我们不妨想象一下,一个人表明身份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时,侵权者非但不停止侵权还拉黑,这口气谁能咽下。
毋庸讳言,对于陆某来讲,比捏造“闹鬼”更可恶的是拉黑。也就是说,推动周女士姐弟死磕陆某的,正是陆某拉黑的行为。因为一般来讲,这种事情没有多少人愿意死磕到底,只要侵权者停止侵权,简单道个歉也就没事了。
因为这种维权很多时候“费力不讨好”。像周女士姐弟这种情况,最主要是当地检察院也很支持,所以才能得到相对满意的结果。但多数时候,民事诉讼案检察院不一定会下场支持,起码民事纠纷在法院没有审理前,检察院一般是不可以介入的。
而周女士姐弟这种情况之所以得到检察院的支持,可能是因为这个诉讼案比较特殊,因为案情既牵涉到网下的拍摄,还牵涉到言语捏造,更牵涉到网上传播,所以性质上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而且侵权影响主要来自公共舆论基于捏造言论的延续。
由此而言,不管周女士姐弟得到的是3000元精神补偿费,还是30000元精神补偿费,这都不是本案的关键,最主要是希望“陆某们”能知道,凭捏造是走不远的,靠拉黑也是躲不过去的,犯错了该认错就认错,该道歉就道歉。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3000?你搁那打发叫花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