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案不同判问题,由来久矣!
法院的判决都是对的吗?当然不是!要不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同案不同判。
法律是一张普适的网,但撒网的人决定了它如何收拢。当“同案不同判”的争议频现时,公众的质疑往往直指司法不公。这一乱象的背后,是各种复杂因素交织而成的“乱麻”,亟待我们抽丝剥茧,探寻根源。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是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诱因。法律是用文字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而人类语言天然存在局限性,无法做到绝对精确和周延。法律条文天然具有“抽象性”与“滞后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为了涵盖尽可能多的社会现象,不得不采用抽象、概括的表述方式。像“情节严重”“重大损失”“合理期限”等模糊概念,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这种模糊性,本意是赋予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一些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肆意解读,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同案不同判成为可能。
司法解释的任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司法解释本是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解释却时常出现“朝令夕改”“相互矛盾”的情况。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有时不仅不能相互补充,反而相互冲突,让法官无所适从。这种任性的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反而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愈发严重。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的灵魂,但若灵魂失控,便是灾难。不同法官的专业素养、生活阅历、价值观念各不相同,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也会存在差异。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指引,法官就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作出不同的裁判。有的法官可能过于保守,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情况;有的法官则可能过于激进,过度运用自由裁量权,使得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的本意。
绩效考核机制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办案数量、结案率、调解率、发改率等指标成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法官晋升的“硬通货”。在这种考核压力下,法官往往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完成考核指标上,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公正。为了提高结案率,一些法官可能会对案件进行简单粗暴的处理,甚至在事实尚未查清、法律适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就匆匆下判;为了降低发改率,法官们在判决前可能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导致“未审先定”的情况出现,使两审终审制沦为司法行为艺术。这种“结果导向”的裁判思维,使得法律解释成为迎合考核的工具,而不是追求正义的手段,同案不同判也就难以避免。
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着司法公正的根基。司法受社会影响本无可厚非,但若某地因维稳压力对某类案件“从重从快”,另一地因经济考量而“网开一面”,法律便沦为政策的附庸。更危险的是,这种“工具化”常以“适应社会形势”之名合理化,实质却是对法律确定性的背叛。如某群体性讨薪案件,法官明知法律依据不足,仍迫于信访压力判决企业承担额外补偿。司法不再是定分止争的终局机制,而沦为政治考量的缓冲带。再如,在一些涉及地方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迫于行政压力,偏袒本地企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在不考虑控辩双方专业水平的前提下,要么是法官法律素养不够,要么是法官职业道德不够。枉法裁判,是同案不同判现象中最恶劣的一种情况。个别法官为了一己私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践踏。枉法裁判导致的同案不同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让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其危害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因素导致的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信任危机。法律解释权的失控,本质上是司法权力缺乏有效制衡的缩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推进司法透明化是当务之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完全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方式,让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都暴露在阳光下,公众可以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一旦发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公众可以及时提出质疑,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法官公正裁判。
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参照适用。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法官可以快速找到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相似的指导性案例,从而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建立人工智能类案辅助系统,如法官偏离类案裁判规则自动触发预警。
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特别是二审和再审案件。人民陪审团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不同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弥补法官思维的局限性。人民陪审团的存在,不仅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还可以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块“顽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我们在最高法的工作报告里看到“统一裁判尺度”年复一年被重申,就该意识到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制度革新的攻坚战。要打破“解释权在我”的司法傲慢,既需要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更需要将裁判权置于阳光下的制度智慧。毕竟,法治社会的真谛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况且,法律的规定都是对的吗?当然不是!要不然就不会天天修改法律。专业的律师要敢于质疑法律,善于利用法律。驰誉律师,驰誉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