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发生了一件让人吃惊不已的事情。从山西太原赶到河南郑州办案的民警刘某竟然猥亵嫌疑人妻子!报道显示,办案民警刘某为了接近嫌疑人张波的妻子万丽,特意开房想方设法让她到酒店里做笔记,而且做笔记时刘某只穿秋裤。随后,万丽又被刘某及辅警约去饭店吃饭喝酒,在刘某“软磨硬泡”下喝下了5杯啤酒,而刘某及辅警则白酒红酒啤酒都有喝。酒后,万丽被刘某强行拉上出租车,随后被送往来宾馆。到宾馆后,万丽先是躲在卫生间,然后跑到宾馆走廊上大声求援。直到万丽逃出宾馆房间后,刘某还给万丽转账520元,并且发消息:“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直到当地公安民警赶到宾馆,万丽才获救,据调查,在火锅店,刘某有搂抱万丽的行为,她一直在躲闪;在出租车里,刘某也有搂抱万丽的行为,她也在抗拒。万丽报案称刘某要强奸自己,目前,当地警方给予刘某10日行政拘留处罚……看了这个报道,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有网友说:是不是经常干这事,女人吃亏了,很多人也不敢声张,这辅警业务都挺熟练的。也有网友说:这也太离谱了,本身去办案跟嫌疑人家属喝酒就违规了,还这么胆肥…彻底是不想干了!还有网友说:坏人进到公安局工作,利用自己的一身警服猥亵她人,不配这身警服,执法犯法严惩不贷!……这件事来说,身为民警的刘某,竟然干出这么令人不齿的事情,实在让人大跌眼镜。这就是警察队伍中的败类,一粒老鼠屎破坏一锅汤,警察的名声彻底给这个小丑毁了!必须要予以严惩!
当地警方公布的案情并没有载明宾馆内发生的情况,但是太原警方自己对受害人进行道歉,说明事情还是有些严重。刘某到底是不是强奸,还有待调查。如果只是普通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种情况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也是合适的。但是如果刘某强行将万丽带至宾馆企图进行强奸,也属于“既遂犯”,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受害者的呼救而使犯罪中止,最起码也算得上“强奸未遂”,行政拘留显然是大事化小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看刘某到底有没有强奸企图,有,那就是强奸未遂,会被处3-10年有期徒刑处罚的。况且,刘某作为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必须严惩,这样的人更应该清除出公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