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将自己70万刚买的路虎借给朋友,竟被卖了,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陈冰前段时间花70万买了辆路虎,身边的人很羡慕。
一次一个好哥们小谢给他打电话说:“冰哥,你车能借我开几天不,我打算去我女朋友家,把车借给我撑撑门面呗”
陈冰不愿意借,毕竟自己刚买不长时间,就找个理由推了。
第二天,小谢拿了两箱啤酒,又拿了两条烟来了,陈冰当然知道小谢的来意,就说:“我这车真不愿意借,我刚买的”
陈冰:“我知道,现在你兄弟不是遇到困难了么,这样我给你租金,按照每天500给你,放心不会亏了你的”
陈冰看小谢这样说了,就答应了。
小谢就把车开走了,小谢当时说用一个星期,可是一个星期以后小谢没有来还车。
陈冰有些着急就打电话催,小谢:“我这遇到点事,你再等我两天”
陈冰就又过了两天联系小谢,但是小谢一直联系不上,陈冰去小谢家里找,小谢家里也没有人。
就这样找了一个月,陈冰都没找到小谢。
陈冰知道这小谢有可能开着车跑了,于是就去有关部门查了一下自己的车,一查发现,这车已经被卖了,卖给一个姓王的,而成交价格竟然是1万。
陈冰查完就去报警了。
陈冰回去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是车的所有人,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竟私自给过户了,而且是在价格这么不合理的情况,他认为有关部门对他丢车也存在过错,于是他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70万,那法院会支持他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陈冰认为,自己是车辆所有人,他在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私自办理了过户,存在过错,而且现在价格这么低,完全不符合正常价格。
有关部门认为,自己是按照规定办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机动车为特殊动产,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涉案路虎车交付给小谢时,小谢为车辆的所有权的人,此时陈冰不是车辆的所有人,而小谢申请所有权变更,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是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小谢在办理业务时,也提交了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文件,所以有关部门在作出车辆转移登记行为时已经尽到了审查、核实义务,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价格问题,二手车买卖的价格为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而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价格的高低做出限制,所以交易金额1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导致陈冰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其朋友小谢私自卖车的行为,与有关部门无关。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冰的诉讼请求。
判后,陈冰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个人观点
本案虽然陈冰输了,但是陈冰可以起诉其朋友小谢。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