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肥肠吃出粪便!1月11日,上海,一女子到单位食堂一个外包摊位上吃饭,点了一份肥肠。吃到一半时,吃到一块感觉不对劲,其中一块感觉中间还残留着粪便。女子仔细观察果然是一坨粪便。这让女子瞬间恶心的差点吐出来,女子将食物拿给服务员,对方表示可以退钱,并免费再做一份。最终店家退还了41元,女子也没有胃口在吃,送了两瓶水了事。但女子对商家的处理很不满意,给自己造成严重心理阴影,至今没有进食。
1、遇到这样恶心的事,真是倒了胃口。无论谁遇上,估计都得气得不行。2、作为食品经营者,如此卫生不到位,已经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女子可依法维权。(1)承担商品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餐馆生产经营食品,竟然在商品中发现粪便,说明其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因此给消费者造成身心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 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另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女子可以要求饭店支付价款三倍赔偿,因为她支付的价款只有41元,三倍也只有123元,不足一千。,那么就应该按一千元赔偿。
(2)要承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违法责任。这家饭店生产经营的食品中竟然混杂粪便,属于污秽不洁,混有异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该家饭店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工具,原材料,并且可处以五万至十万罚款。3、食品安全大于天,经营食品就是经营良心,没有良心是经营不好的。
这不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