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贵州省贵阳市某社区居民,早在60年代时,就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在2021年的一起案件中,他因为这块地被卷入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因是,土地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市自然资源局回收,又以低价拍卖给了袁先生,袁先生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审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京坤律师解读
本案中所涉合同的性质问题,市自然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为行政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所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等签订的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得到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