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京坤律师又接到了关于户口迁移至其他村落,但却未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待遇的纠纷。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户籍虽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唯一标准。成员身份的确认,还需考虑个人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牢固的权利义务联系,以及是否依赖该组织的土地等资源维持日常生活。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判例进一步阐释了这一观点:即便户口迁入某村,也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了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要证实自己的成员身份,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已与该村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该村的土地等资源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
关于农村“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在此领域的规定尚待完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规定,使得“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确认更加复杂。
对于嫁至其他农村地区的“外嫁女”,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户籍迁移状况:若“外嫁女”的户籍未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的接纳:即使户籍未迁出,若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接纳其成员身份并给予相应待遇,则她可被视为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户籍已迁但无土地权益:若“外嫁女”的户籍已迁至夫家,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继续被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举旨在避免“两头占”或“两头空”的不公现象,确保每位女性至少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而对于嫁给城镇居民的“外嫁女”,成员资格的判定主要取决于其户籍状态:
若其户籍仍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则她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
一旦户籍迁至城镇并取得城镇户籍,“外嫁女”则不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需注意的是,这些原则仅基于当前法律框架及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提出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还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及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