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段正純于2021年1月1日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日下午,段正純在上班时间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5日。
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2021]5*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1年6月2日14时许,北京市×××房间,违法行为人段正純与袁某以金钱为媒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段正純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公司解雇不久后,公司得知此事,于是该物业公司向段正純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您有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也通知了工会,公司主张段正純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段正純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男子仲裁胜诉段正純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外出已经向公司请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男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劳动者一方有嫖娼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此辞退劳动者,除非用人单位地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但根据本案案情记录,显然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对上班期间嫖娼予以辞退处理的规定。
2022年2月18日,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继续与段正純履行劳动合同。男子最终胜诉。
对此裁决结果,物业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当地法院。
公司最终胜诉法院认为,段正純主张其2021年6月2日离开岗位外出前已口头向副队长请假,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即使段正純进行了请假,用人单位允许其请假办理的事情也并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影响段正純在上班时间离岗进行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性质认定。
另外,段正純上班期间外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导致的脱岗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给公司工作秩序和用工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公司以段正純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无需继续与段正純履行劳动合同。
在职场中,但凡涉及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比如嫖娼被抓关了几天,然后出来就被单位解雇了等),有违法行为一方所提的诉求,通常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支持就意味着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所以,还是要遵纪守法,这样才能行的正,走的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