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私密空间,不希望被人打扰,也不希望里面的内容被他人看到。
在福州某大学就读的小迪遇到了一件令她十分苦恼的事情,那就是接连不断地有人添加她的好友,出于好奇她便同意了。但随后对方却给她发来了一些聊天记录的截图,在对方发来的这些截图中的图片,赫然就是她发来的自己在个人空间中的私密照,除了好友外,外人根本无法获取到。
不光如此,在截图中她还看到那些人对她进行各方面的评价,甚至她还看到这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人的群聊,那她的这些私人照片岂不是被七千多人围观了,万一里面有自己的熟人,她怎么活?在看到对方发来的这些截图后,她的情绪便崩溃了,而更让她崩溃的事情还在后面。
在看到这些聊天截图后,小迪便收到了一些陌生人给她打来的电话,即使自己拒接陌生来电,对方还会给他发短信,跟她说一些不堪入目的事情。给她发短信的人中有人要出高价见她一面,更有甚者提出每年给她15万元,让她跟在自己的身边。
小迪虽然不是出生在大富大贵人家里的孩子,但也不至于穷到用自己的感情去换钱,对于这些陌生人发来的信息没有一点好感。实在忍受不了之后,小迪便在室友的陪伴下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将自己的这些遭遇全部都讲了出来。
在警方对此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小迪所收到的截图来自于境外的一个社交软件上的群聊消息。而其中的照片来自于小迪个人社交账号上分享的生活照和健身照等,并且她对自己的社交软件有所设置,一般人根本看不到这些内容,而账号上的好友也只有自己的同学和朋友,那么是谁将这些照片传出去的?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也立刻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且通过小迪提供的线索进行排查,而在排查之后警方便将怀疑的目光锁定在了一个男子的身上。小迪在看到嫌疑人的身份时有些不敢置信,因为两人是相处了六年的好朋友小艾。
两人以前是在一起上学的同学,也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即使是上大学之后也没有断了联系。而在小迪眼中,两人不仅是朋友,更是知己,在很多事情上也都有共同的见解,所以两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很不错的。
并且,在小迪的印象中,对方是一个很老实也很腼腆的人,在小艾被带到派出所之前,她无论如何都想不到将自己的照片发布到外网,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带来压力和伤害的人竟然是他。但事实胜于雄辩,在25日,小艾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后便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也向小迪进行赔礼道歉,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小迪的这些照片虽然发布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但并不代表这些照片是可以随意被他人进行散布的。因此,小艾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涉及小迪隐私的个人照片散布到七千多人的群聊中,便已经触犯了法律。
同时,小艾的行为也是对小迪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隐私就是每个人在个人生活中不希望被他人看到和了解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等。小迪的社交空间中也设置了相关的权限和条件,这便代表着她个人是不希望这些照片内容被外人看到的,而小艾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条件下,私自将对方的照片发布出去,便是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小艾的这一行为也对小迪原本宁静的生活产生了影响,对其本人也造成了伤害,那么小艾便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每个人从降生之日起便拥有的权利。小艾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小迪的照片,并对其本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作为过错方,小艾就应当承担起之后的道歉等责任。
在经过调解之后,小艾向小迪进行赔礼道歉,并答应小艾将所有照片进行删除,也答应帮她处理之后的事情,最后,他也会同意给小迪赔偿精神损失。在看到小艾诚恳地向自己道歉,并答应处理之后的事情后,小迪最终也做出了谅解。
没有人希望自己是生活在《楚门的世界》这种环境下的,是需要有一个独属于自己的空间,不希望被人打扰和看到的,而小艾的行为便破坏了小迪生活上的宁静,同时也辜负了小迪对他的信任,破坏了两人之间长达六年的友谊。
(图片源自网络,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仅配合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