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是一伙的!”2015年9月9日,一名中年男子手持尖刀,冲进了湖北十堰市中院女法官刘某办公室。随后,刘某凄厉的惨叫声打破了办公区的寂静。闻讯赶来的三名男法官也都被捅伤。男子名叫胡庆刚,因讨薪败诉而认定法官被收买,故此前来报复。
当今社会,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农民工讨薪容易了。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农民工被欠薪现象比较普遍,集体讨薪维权的例子枚不胜举。很多人因为不懂法,不仅讨薪之路漫长,而且经常是无果而终,最终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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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胡庆刚就属于这类。
胡庆刚人本不坏,而且还承担着抚养弟弟妹妹的责任。因为要接济他们,所以自己连老婆都没有娶,可以说是一位难得的好兄长。胡庆刚为人本分,在十堰一家公司务工,可是却经常被拖欠工资。后来,还莫名其妙被炒了鱿鱼。
胡庆刚经过多次催讨,但是都没有拿到钱。2014年,他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补偿、解除合同补偿金以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有6万多元。
同年8月,劳动仲裁驳回了胡庆刚的所有请求,理由是证据不足。胡庆刚不服,于2015年3月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胡庆刚没能提供考勤证明原件、银行卡流水账单也无法证明是被告支付。当然,一审胡庆刚又败诉了。
胡庆刚连吃两记闷棍,也学聪明了。在给襄阳中院的上诉状中,他提到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那就是他曾经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劳动监察支队调取《考勤证明》等存档件。经过查阅,的确也发现了与自己提交复印件一致的原件。
由于监察支队却拒绝提供,仅提供了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工资结算清单,一审法院就以此为由认为自己证据不足,故此判决其败诉。二审过程中,胡庆刚再次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结果一审法官告知即使去调取也是复印件,意义不大。
时间到了2015年8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仍然是证据不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这份判决可以说是彻底浇灭了胡庆刚的希望,也让他变得躁动不安起来。本应给自己的钱现在却拿不到,而弟弟妹妹还要学费,他开始焦躁不安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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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刚对于仲裁和判决结果极其不满,结果投诉无门。在他的心里认为,肯定是老板给这些人送了钱财,所以心生怨恨,决意行凶报复。2015年9月,胡庆刚怀揣一把尖刀来到了十堰市中院,于是就发生了开始的那一幕。
此事共造成四名法院受伤,其中一名重伤。这起案件在当时曾引起不小的轰动,四名被害人共花费医疗费等计50余万元。令人感动的是,四名法官考虑到胡庆刚孑然一人,且无固定收入,最终有条件放弃了民事索赔。#襄阳身边事儿#
他们到底提了什么条件呢?如果胡庆刚不思悔改,那么其未予赔偿的情节就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如果胡庆刚真心悔过,那么就不再追究赔偿的问题。最终,胡庆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他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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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胡庆刚如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规范的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否则,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以收集工牌、在公司工作的日志、签署的文件、还有工资单等,节假日福利也可以用来作为佐证。
2、行政机关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该怎么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所以,当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时,其有义务配合司法的需要提供,而不是推诿敷衍。
3、胡庆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胡庆刚因为自己认知问题,对法官进行报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胡庆刚的手段特别残忍,而且其伤害了多名法官,所以法院对其判处11年有期徒刑是合理合法的。
法庭诉讼,证据为王。胡庆刚吃亏就吃在证据上面。司法的功能在于确认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非改变社会秩序。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机关,都应当考虑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尽可能减少此类社会矛盾的发生。讨薪得依法,否则会给自己惹来祸端。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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