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斌 冉杉
摘要:随着乡村治理重心逐步下移,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应该更加突出村庄利益“当家人”、村庄事务“代理人”、村庄秩序“监护人”、村庄发展“带头人”等多重角色功能。然而,村干部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因时间、精力、能力、资源等受限而展开的行为活动,与自身应然角色产生一定范围及程度的冲突,出现角色超载现象,进而消解村级干部的角色认同,导致乡村治理的行为异化,降低乡村治理的运行效能,影响乡村干群关系的和谐。为此,必须从角色界定、角色减负、角色赋能、角色评估等多方面入手,明确乡村治理的权责范围,培育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促进乡村治理的转型升级,完善乡村治理的绩效考核,以切实消除村干部角色超载现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充分释放村干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正向功能。
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为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层基础,《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坚决防范和消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蚀侵扰,使村干部能够聚焦乡村治理目标任务开展工作。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角色,从广义上讲,村干部不仅指村“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还包括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等)、下派到村任职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成员等)以及选聘到村的青年干部(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乡村治理中较为关键的村干部。村干部在带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中被赋予了多种应然的理想的角色期望,但从角色理论与乡村治理实践来看,当村干部自身不能很好地满足多重角色需要时,就可能形成一种消极的压力感知与应对谋略,进而引发一系列不利于村干部履职与乡村善治的负面问题。因此,基于角色理论的分析框架,系统考察和有效破解村干部的角色超载问题,对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角色超载的表征社会角色是社会学中表示关系的术语,它由主体的社会身份和职位所决定,内含因所处社会位置而被期望展示出的一系列与之相符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范与行为表现。[1]但实际上,主体产生的实际行为往往与其角色定位并不完全一致,出现应然角色与实然角色之间的落差。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角色超载,就是村干部作为“当家人”“代理人”“监护人”“带头人”等应然角色的异化问题,表现为村干部在推进乡村治理中实际面临着消极的多重的角色压力感知现象。
(一)村庄利益“当家人”的力不配位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下,村干部的合法身份和权力是由村民按照自治条例和自身利益意志而促成或赋予的,其作为村民权力让渡的接受者,理应为村庄谋发展、为村民谋幸福。同时,村干部的身份大多又是土生土长的农民,与当地村民有着深厚的天然的地缘、情缘乃至血缘联系。在“法”与“情”的双重结缘下,维护村庄利益成为村干部的内在职责,其必须承担村庄利益“当家人”的角色,以有效回应村民的利益诉求,但在以“资本下乡”方式经营和再造村庄的时代背景下,村庄内部异质性增强,村民利益分化加剧,乡村治理模式面临新的调整和考验,以致“当家人”角色承载的职能逐渐由组织功能向服务功能——满足村民多元的利益诉求扩展,其角色压力也随之增加。面对纷繁复杂的乡村治理难题,村干部处理村民利益关系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一些村干部无法满足村庄利益“当家人”这一角色的意识和能力要求,在乡村治理中呈现出力不配位的角色超载现象。第一,利益表达能力不足。部分村干部在讨论乡村建设项目、村庄资源配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时,不敢直面矛盾焦点,不能体现最广大、最困难村民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导致村民对其治理行为的不认可、不合作。第二,利益协调能力不足。乡村治理的矛盾冲突根源于利益主体的诉求不同。面对村民之间异质化、多样化的利益诉求,部分村干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没有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利益协调格局。第三,利益整合能力不足。乡村治理中的利益供给是集体需求与个人需求共同催生的结果。部分村干部没有统筹性思维能力,无法平衡不同村民群体之间的利益,难以维护好村庄的整体利益,给乡村治理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总之,个人能力内陷与角色压力加重之间的交互作用,造成部分村干部与村庄利益“当家人”角色脱嵌,以致他们在处理村庄利益问题时无法有效履行该角色的职能职责,最终导致乡村治理要素“悬浮化”问题——政策精神运行卡在“最后一公里”。
(二)村庄事务“代理人”的疲于应付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了以往“城市优先”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步伐,加大了资源要素向乡村的转移力度,乡村行政体系也因资源的输入而发生变化,国家权力以工业反哺农业、城乡融合发展等为契机,逐渐下沉、渗入到乡村社会的各个领域。村干部是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有效衔接的重要纽带,扮演着村庄事务“代理人”角色,对于实现乡村善治来说至关重要。作为“代理人”的村干部,在理论上对上级政府管理村庄事务来说只是“协助”力量,但随着行政权力的延伸与资源的移送,村干部在“国家—社会”光谱上不断朝着国家一端移动,加深了角色职能的行政化色彩。这种行政化趋势让村干部承受着代理政府事项与村民事务之间的多重身份挤压,主要表现为既要处理村庄大量的日常琐事,也要落实乡镇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这必然加重村干部的工作压力。村干部由于无法兼顾政府事务和村庄事务,在“乡—村”动态关系中陷入角色和行为“双重边缘化”的困境。[2]来源多头、种类多样的工作任务,突破“代理人”角色负重的临界点,使村干部履职过程面临着角色分工的冲突与博弈。第一,工作积极性较差,消极无为。面对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带来的繁重任务,部分村干部在履职时因额外行政工作负担而陷入碎片化困境,其表面看起来忙忙碌碌,实则只是被动应付上级安排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心只求维持村庄现状和完成规定的任务,导致乡村治理政策执行的形式化和选择性。第二,工作功利性较强,自利妄为。一般而言,村干部除了负责常态化乡村治理工作,还需要承担上级委派的非常态化事项,产生临时性“增量”任务与常规性“存量”任务的叠加问题,在推进乡村治理中显得左支右绌。但为了追求面子或迎合政绩考核,部分村干部热衷于有资金、有项目、产出快的工作事项,而不愿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短期难以见成效的民生工程,甚至将自身角色由村庄事务“代理人”转向“家族/家庭/个人利益承包人”[3],利用身份、人脉和信息优势谋取私利。
(三)村庄秩序“监护人”的顾此失彼随着社会结构的加速变迁以及村庄人口的高频流动,村庄内部异质性与多元化特点日益显现。这种变化导致村庄传统社会秩序面临紊乱或瓦解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新的价值体系与秩序模式又尚未成熟,给乡村民众生存发展安全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米格代尔指出,在一个充满不安全感的世界里,农村社会制度发展的目的是确保生存。[4]因此,在乡村社会面临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的情况下,就必须抓好保障村庄秩序稳定和村民生存发展安全这项基础性工作。村干部作为处理乡村治理问题的主心骨,有责任承担倾听农民群众呼声、解决农民群众困难、调解农民群众纠纷、防范农村安全隐患等多项事务,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承载着乡村秩序“监护人”的重要角色。然而,当前农村村情民情随着农村改革的纵向延伸而日益复杂化,突出表现为土地流转、拆迁补偿、生态环境、劳动用工、邻里生活、干群关系诸多方面的矛盾问题,并呈现出数量大范围广、容易激化升级、群体利益冲突加剧等特征,加大了乡村治理的难度和压力。第一,在监护对象上,村干部既要从“情、理、法”维度平衡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要从“生态位”视域促进乡村治理不同主体之间的角色互动。第二,在监护类型上,村干部既要及时调解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又要有效管控在维护乡村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面临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第三,在监护任务上,村干部既要开展各级风险评估、各类安全隐患防范的工作,又要做好思想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化解工作。第四,在监护程序上,村干部既要调查清楚事件原委并妥善调解,又要及时撰写调解协议书并报送调解卷宗。[5]可见,面对多重的艰巨的村庄秩序监护任务,村干部时常因为调解范围过宽与可支配资源不足的限制,处于左右为难的艰难境地,从而使自身监护工作出现避重就轻、顾此失彼的现象,不利于履行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乡村秩序的职责职能。
(四)村庄发展“带头人”的示范式微把农村的事情办好,除了要依靠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还要依靠优秀的带头人。面对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村干部作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头人”,必然肩负着带领村民推动农业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重任。诸如“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和“致富不致富,关键看干部”等“三农”工作口号,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村干部带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的角色期待。胜任这一重要角色,需要村干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把准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成为惠农富民政策的宣教者、农业技术革新的推广者、农业产业升级的倡导者,从而促进村庄产业兴旺、带动村民增收致富。但在“体制—上级—民众”的共同传压下,村干部往往停留在应对千头万绪的工作任务层面,“带头人”角色在乡村治理中所展示的乡土情怀、担当精神、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等都不达标,致使其角色扮演过程产生示范式微效应。第一,带头学习的动力不足,乡村治理的宣教工作浮于表面。部分村干部对党的“三农”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到位,使乡村治理政策宣传局限于贴标语、喊口号、装样子、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范畴。第二,带头实践的能力不强,乡村治理政策执行流于形式。乡村治理效果与村干部的政策执行能力有直接的关系,部分村干部将政策规划转化为乡村发展的创造性执行力不足,在贯彻党中央关于乡村治理的政策时没有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导致国家顶层擘画的乡村治理美好蓝图出现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第三,带头致富的成效甚微,乡村治理缺乏经济基础。村干部要想带领村民实现乡村善治,必须以乡村经济发展为物质保障。但部分村干部没有升级自身的现代农业知识体系,跟不上新兴产业知识和经营技术更新换代的节奏,无法结合村庄资源禀赋情况优化与创新当地产业结构和产业体系,导致乡村治理缺乏产业赋能。
二、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角色超载的效应角色超载作为主体多种角色定位之间相互牵制、相互消耗的压力传导问题,轻则会使角色扮演者个体产生消极情绪与行为,重则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乡村治理中村干部的角色超载,无论是对村干部个体层面还是对乡村治理整体层面来讲,都会带来不可小觑的扭曲效应。
(一)消解村级干部的角色认同温特指出,身份是由内在和外在结构建构而成的。[6]角色认同本质上作为一种对主体存在的身份应允与价值肯定,是在“自我—他者”的双向互动情境下发生的,也就是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角色认同,才能把角色期望相对应的“价值目标性存在”和“实践性存在”统合起来,以实现“角色规定”向“角色自觉”的转变。[7]村干部角色认同始于村干部对“我是谁”“为了谁”的角色追问,是围绕村干部角色目标、特征、行为而组织起来的自我认知图式,是自我价值认证与他人承认的综合反映。乡村治理中村干部的自我认同,意味着村干部对推动乡村治理工作抱有积极的情感投入、担当意识与价值追求,为提升乡村治理效能而主动作为。村干部的他人认同是建构其角色认同的社会缘由,是自我评价的重要参照标尺,也是推动乡村治理的价值动力,代表着村民对村干部履行乡村治理职能的肯定与赞扬。社会交换理论表明,个体与组织之间应当是一种互惠关系,只有组织时常给予个体必要的诸如工作、生活、心理健康等支持与帮助,才能使个体更加积极主动地满足来自组织的角色期望。上级组织(机构)下达的常规性和非常规性工作目标任务的层层加码所带来的多重角色期望与村干部自身承受能力之间失衡,使村干部不得不承担履职要求过高而外在资源供给不足或本土资源短缺的角色超载压力,给村干部的角色认同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一,村干部的自我认同度不高。对自身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没有清晰认知,不能精准履行与乡村治理角色期望相应的职责,逐渐脱离了乡村治理框架内预设的角色行为范式,导致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缺乏身份感、归属感。第二,村干部的外在认同度下降。由于角色压力过大而展示出来的消极反应,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形象受损,无法获得从上级部门到普通村民的自上而下的普遍认可和好评,从而影响了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尊严感、荣誉感。
(二)导致乡村治理的行为异化角色是在社会(群体/组织)中被赋予的行为期待——对某种身份或地位的人的“规范”。人的行为超出既定的规范,就会使角色表现与角色期待之间不相匹配。[8]适度的压力具有激励作用,而过量的压力就会由潜在的动力转向畸形的心理及行为。乡村治理中,一旦治理任务数量超出治理资源限度,就会冲击村干部心理和生理的承压极限,使其难以将有限资源用以满足多重角色扮演需要,产生不满、反感、抵触等负面情绪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消极行为。进入后税费时代,村级治理出现功利化、形式化、行政化等特点倾向,形成“去公共性治理”“维持治理”“行政化治理”[9]等实践逻辑,导致乡村治理的目标偏移和效能低下,这正是村干部角色超载而出现行为异化的结果反映。第一,痕迹主义行为。为应付上级考核,部分村干部将本来用于方便查证、总结工作的“记录痕迹”作为规避责任的“救命稻草”,形成了任何开会、谈话、检查等事项必须记录的不良风气,大大降低了乡村治理效率。第二,文牍主义行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乡村治理过程的数字化、可视化,给村干部总结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各类报表、各项报告也成为上级考核村干部工作效能的工具,导致部分村干部的角色重心从抓好乡村治理实际工作变成报表中的“数字推敲”和报告中的“字斟句酌”,注重撰写材料而轻视实际工作成为不可言说的策略共识。第三,官僚主义行为。由于上级部门拥有角色扮演所需的资源支配权,部分村干部信奉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选择用“潜规则”代替“显规则”,把正常的工作关系完全等同于利益交换关系,将有限的公共资源用于换取自利性回报。这种不良作风会打压想干事、能干事的村干部的积极性,造成乡村治理干部队伍的“逆淘汰”现象。第四,利己主义行为。部分村干部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一味注重个人政绩表现而不顾民生问题,在处理公与私、义与利等关系上产生行为选择偏差,背离了乡村治理的初衷以及村民意志和利益。
(三)降低乡村治理的运行效能乡村治理的效能不仅关系着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水平。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肩负着积极贯彻乡村治理理念、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激发乡村治理活力、汇聚乡村治理力量等角色使命,然而,村干部的角色超载会削弱乡村资源集聚能力,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产生制约性影响。[10]第一,缺乏多元参与,乡村治理协同性不够。乡村治理中的很多艰难工作都需要依靠村民的集体力量和共同参与,因为人民群众中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和无限的创造力。而在角色超载的情况下,承担巨大工作压力的村干部为规避多元主体参与带来的组织和协调上的问题,大多会倾向于采用单向度的治理模式而非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基层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流程化、形式化,弱化了乡村治理的参与性、合作性。第二,缺乏主体性投入,乡村治理成果产出不多。乡村治理效能的高低是由工作投入与工作产出之间的关系反映出来的。理想状态下,人们都期望较少投入能够产生较多的收益,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没有成本投入是不可能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这一目标的。这就是说,村干部要想出色地完成乡村治理的任务,就需要有情感、精力、智力、能力等多方面的投入,然而角色超载使部分村干部产生职业倦怠感、无力感,出现畏难情绪和应付心理,导致乡村治理意识不强、能力不足,陷入“平庸治理”和“疲态治理”的恶性循环,直接影响了乡村治理进程及效果。第三,缺乏改革创新动力,乡村治理赋能不足。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重构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独特背景,既为完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提供了新思路、新载体,也对创新乡村治理工作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但受角色超载的影响,部分村干部连常规工作都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更遑论学习和运用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术,从而错失了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机遇。
(四)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村干部贴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是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中介与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在村民心中的形象塑造与党的执政意图的实现状况。因此,村干部扮演好自身角色,对于乡村治理理念、规划、政策的贯彻实施来说至关重要。从角色期待来看,每位村民都希望村干部始终保持服务热情和工作干劲,在推动乡村治理中创造幸福美好生活,但在角色超载的影响下,村干部的思想行为难以达到村民的预期,导致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度、依赖性下降,直接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程度。第一,村干部乡村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弱化,不利于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村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以村民的利益为中心,切实解决村民急难愁盼问题,做好增进村民福祉这一根本治理工作。然而,角色超载使村干部呈现出的事务性特征比服务性特征更加明显,容易将这种由为村民服务的宗旨和初心所驱动的公共性角色衍化为功利性角色,甚至演变为“营利型经纪”[11]——村干部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过程中以谋取个人利益为核心的利己现象。这严重损害了村干部信誉、村民利益以及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第二,村干部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难以满足村民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村干部面临着完成行政化职责任务和满足村民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双重压力,导致村干部在沉重心理负担下对自身角色与行为表现进行应激性反应与调控,使其将回应上级布置的项目任务作为主业,无暇顾及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问题,从而使村民对其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产生反感。第三,村干部乡村治理的号召力不够,影响农村干群之间的良性互动。村干部疲于应对指令性计划、绩效考核,难有时间和精力在多元共治的理想框架下扮演好组织、动员广大村民充分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不仅使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面临“自说自话”的尴尬处境,而且给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带来了消极影响,阻碍了基层党组织、政府、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协商对话和情感共鸣。
三、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角色超载的调适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超载根源于行政体制传导、上级(组织、部门、领导)加码、村民需求驱动等增压因素,从而导致村干部自身角色扮演与乡村治理能力要求不相适配。为了破解角色超载问题,弥合角色差距,需要以角色界定、角色减负、角色赋能、角色评估为着力点,促进村干部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效能。
(一)角色界定:明确乡村治理的权责范围角色边界是角色主体发挥作用的权限范围,角色边界的划定是基于特定的战略目标进行的,是合理控制角色权力与责任承载量、科学规范角色行为的内在要求。为了防止村干部因角色超载而引发治理低效甚至无效,需要遵循角色设置与岗位职务、个人能力相适配的原则,围绕乡村善治目标明确村干部角色权责范围,使村干部在“乡政村治”[12]框架下有权治理、有限治理,并在治理权限内拥有相应的职业价值感和成就感。第一,明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既需要从乡镇政府获得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又需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乡镇政府不能由此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进行干预。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往往演变为直接承担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乡镇政府的角色混淆和职能下放加重了村干部的角色负担。为疏解村干部的工作压力,需要重新厘清二者之间关于行政与自治的权责设定,并建立详细的工作清单。第二,明晰村干部协助乡镇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权责。聚焦村干部权责设定的范围,重构其行政管理“协助”角色的权责边界,采用以岗定责的设定模式,对岗位赋权明责,形成权责相符的角色配置状态,从而改变责任下沉而权力上溯的悖论。清理过多、过杂、过繁的检查评比事项,规范村级各种工作台账和各类盖章证明事务,促进村级台账工作电子化,构建“智慧村庄”数字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减轻村干部协助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压力。第三,明晰村干部与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权责。乡村民众既是村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对象客体,又是参与乡村治理的最大主体。因此,明确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组织、动员、调解、服务等职能职责的同时,应该引导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治理环节,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村干部和村民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带领—参与”合力。
(二)角色减负:培育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中国之治”的有效途径。培育乡村治理共同体,并将各个治理主体组织、协同、整合起来,形成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角色超载问题的现实举措。实现乡村社会多元共治,除了要抓好村干部这一关键主体,还要充分依托村“两委”、广大村民、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第一,整合村“两委”的组织引领力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是村级权力的代表或机构,有着不同的生成来源方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为了避免二者在乡村治理中产生分歧和斥力,可以推行村“两委”交叉任职的“一肩挑”模式,以突破乡村社会运行中固有的制度桎梏,使村“两委”在处理涉及村庄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容易达成思想共识和形成行动合力,从根本上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第二,激发广大村民有序参与的活力。广大村民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参与者,在乡村治理中应该发挥主力军作用。村“两委”要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强大引领作用,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的各项管理和服务事项,这样既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在乡村治理中实现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目标,又使村干部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压力在村民自治空间内得到有效疏解。第三,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作用。社会组织可以依托自身优势联结乡村内部和外部资源,形成服务于乡村治理的公益性、特殊性力量。[13]这种引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做法,不仅有效填补了乡村社会相对缺少专业化公共服务产品的短板,而且缓解了村干部服务能力有限的压力。
(三)角色赋能:促进乡村治理的转型升级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嵌入乡村社会,乡村治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应运而生,数字治理作为乡村治理的关键元素或重要标识,已经成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引擎、新场景。在数字化技术因子的催化下,乡村社会固有的结构形态与管理模式发生裂变,乡村“非农化”走向日趋明显,加快了乡村治理现代化步伐。[14]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趋势,也是解决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角色超载问题的一大法宝。第一,借助数字化技术,促进乡村治理工作高效运转。数字技术为乡村治理提供了一套更为高效便捷的工具系统,通过打造信息化的智能云端平台实现服务一体化,促进乡村治理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广泛传播,为乡村事务的程序化、规范化和一站式办理提供技术依托,大大缩减了村干部处理乡村事务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第二,利用数字技术要素,夯实乡村治理的产业体系基础。村干部顺应以电商模式为主流的农业品牌打造与市场交易新趋势,以信息平台和数字程序为信息承载点,将村民在数字空间组织起来,带领农户参与乡村产业体系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这样既有利于使村民共享乡村经济新业态发展成果,又有利于促进乡村治理中经济主体之间跨越时空的广泛联动,形成乡村治理的协同力量。第三,践行网络群众路线,提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效率。在城镇化进程与乡村振兴战略“反向拉扯”[15]的背景下,长期“候鸟式流动”于城乡之间的村民无法及时了解村庄状况和向村干部反映问题意见,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乡村基层干群关系愈发疏远,积累的矛盾很容易变成乡村治理的潜在风险,加重了村干部调和矛盾的角色负担。互联网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全过程,及时将“三农”政策、村“两委”的决策、村级党务政务信息等公布到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上,使村民可以在线上了解乡村发展动态并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有利于打通“现实—虚拟”双向交流渠道,构建紧密和谐的乡村基层干群关系,从而减轻村干部维系干群关系的工作压力。
(四)角色评估:完善乡村治理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村干部乡村治理行为的外源性动力,但绩效考核传压体制造成超负荷的角色压力,就容易使村干部采取“策略主义”[16]的逻辑形式来软化或替代乡村治理的任务目标,由此导致村干部角色在绩效考核中出现异化现象。因此,应该以完善村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为抓手,构建压力与动力良性互动的绩效考核模式,从源头上促使村干部将乡村治理压力转化为乡村治理动力。第一,采用“定量—定性”的绩效考核模式。既要量化村干部乡村治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将考核内容具体化、数字化,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将村干部乡村治理成果台账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使村干部接受村民的监督与评价,又要从整体上对村干部乡村治理工作进行不同等次的定性评价,避免掉入不当测量和过度测量的“指标固恋”陷阱。[17]第二,推广“内容—形式”的绩效考核模式。在考核内容上,为解决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行政化倾向的突出问题,应当减少对协助乡镇政府完成行政管理事项的考核,适当提高服务型事项考核的占比,并将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等软性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保证村干部有足够意愿做好群众工作和推进村民自治,从而促成村干部角色重心的应然回归;在考核形式上,采取村干部自评、述职测评和乡镇党政会议集体评定等常规化、程序化方式的同时,还要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对象评价等专业性、独立性的考核评价,真正做到全方位客观评价村干部乡村治理绩效。第三,施行“激励—问责”的绩效考核模式。在绩效考核体系中,既要发挥绩效考核的正向激励功能,对乡村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村干部给予大力表彰和资助,以调动村干部乡村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发挥绩效考核的反向鞭策功能,对村干部角色职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的乡村治理任务,采用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的“动态性系统问责”[18]考核机制,尤其要对乡村治理中不积极作为而酿成严重后果的村干部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以倒逼村干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略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项目“中国共产党国际宣传工作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1VSZ015)
作者简介:李俊斌(1981—),男,重庆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冉杉(2000—),女,重庆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
来源:《领导科学》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