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只要嫖娼,即便嫖娼一次,就丧失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必须开除党籍。但是对只有本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按照证据认定规则,违纪事实本不该认定,但由于本人已经非常坚定地自认
案例3:某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交代自己多年前曾经嫖娼,痛哭流涕,请求组织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时过境迁,找不到卖淫女,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问能否对该领导干部从轻、减轻处分?
案例4:党员干部在职期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处罚,因害怕被开除公职就提前退休了。退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把对罚款处罚决定送到了单位,单位会开除党籍吗?对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案例5:某党员领导干部大醉,宾馆女服务员称其熟睡之际,对领导干部进行撩拨,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党员领导干部给该女5000元辛苦费。问对该领导干部被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能否从轻发落?
答:党员只要嫖娼,即便嫖娼一次,就丧失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必须开除党籍。但是对只有本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按照证据认定规则,违纪事实本不该认定,但由于本人已经非常坚定地自认,请求党组织处理,因此可以给予合适的党纪处分(有留党察看的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有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时效限制,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但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分)没有时效限制,无论何时发现,均要追究纪律责任。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4日 公复字[2003]5号)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已经发生两性关系,但尚未来得及支付嫖资的,对党员干部的形象已经造成损害,不能从轻、减轻粗灰分。对已经支付嫖资,但尚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如果本人有检举、揭发等情节,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至于党员干部退休后,发现其在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应当作出相应党纪处分和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决定。
必须开除公职的有:多次嫖娼(如下文提及的3天内两次嫖娼),多人聚众嫖娼(前几年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嫖宿幼女等。
背景资料一:佛山一公职人员在中山嫖娼被民警抓获(三天嫖两次),已被开除公职
来源:2018年05月22日澎湃新闻网
近日,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证实,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网络信息管理科科长简某某因嫖娼被开除公职。
澎湃新闻从相关渠道获取的一份《关于给予简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由顺德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于5月10日发布。
据《处分决定》,1968年9月出生的简某某是顺德人,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于2014年11月任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网络信息管理科科长职务。
《处分决定》显示,2017年12月2日、4日,简某某先后两次在中山南头嫖娼,最后一次被中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部(局)务会议讨论,报区监察委审核并报区委同意,决定给予简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多次嫖娼:法律的严惩与道德的拷问》
在当今社会,嫖娼这一行为不仅违背道德规范,更是触犯法律红线的恶劣行径。尤其是多次嫖娼,其所面临的处罚更是严厉而不容小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嫖娼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初次嫖娼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如果是多次嫖娼,处罚力度将大幅提升。行政拘留的时间会延长,罚款的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几年中,因多次嫖娼被严肃处理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某地的张某在一年内多次嫖娼,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专家指出,多次嫖娼不仅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从身心健康角度来看,嫖娼容易感染各类性病,给自身带来无尽的痛苦。从社会层面而言,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严惩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真正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都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抵制这种不良行为。
总之,多次嫖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