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收取百姓3000元,根本就不是个事,还是涉嫌犯罪?
周大开
半个多月来,有个问题一直纠结于心:一民警办案收取老百姓3000元“好处费”,到底是小事情,还是涉嫌犯罪?
事情缘由央视新闻报道:10月12日,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发布通告称,近日,有网友反映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付某某赴温州办案期间违规收取当事人3000元差旅费。经初步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目前已责令涉案民警付某某全部退还所收费用,并对其予以停职。
您看看,从官宣可知,这民警办案收取老百姓“自愿给付”的3000元差旅费——其实傻儿都知道,民警办案的所有差旅费,单位都会据实报销,民警额外向老百姓收取的这个3000元,其实就是赤裸裸纯收入性质的好处费,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受贿!
可是,令人十分费解的是,当地政府咋就对民警来个停职了事呢?
您可知道啥叫停职?
其实就是暂时停止履行(职务)工作,就好比赛场上您累了,暂时休息一下,保不齐转头您又会再上场!说白了,这停职根本就不是处分!
那么啥才叫处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即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接到本文前述对民警的停职“处罚”,这根本就不是处分,说不好听点,其实这就是没有处分!
可是有关法律法规却白纸黑字地写着:收取咱老百姓好处费(受贿),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哦!
君不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接到本文前述民警之所为:一是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下(3000元);二是受贿行为给国家或者社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君不见梁山好汉为百姓打抱不平,只惩罚恶贼,而不向弱者(老百姓)收取好处费,而现如今的这个民警却公然向案件当事人(弱者)收取好处费,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什么——您看看这个警察,还不如旧时的山大王,您说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多大损失?
故此,对号入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这个收取百姓好处费的民警,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
到底该追究,还是大事可以化小、小事可以化了呢?
恳请哪位大家释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