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本周初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点燃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上了热搜且一周来一直热度不减。
好在,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由于此次《通告》在发布主体的“摆布”上完全合规(民政局在前,市场监管局在后),且《通告》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表述也与《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因此此次事件被首当其冲推上风口浪尖的是南通市民政局,而市场监管局则因“甘为”配角算是“幸免于难”。
老梁为此深感欣慰!
因为按照以往的“经验”,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殡葬用品的监管上往往是愿意越位“冲锋在前”的,本号《曝光台》就曾经曝光过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如(点击下列标题查阅原文):
——围观∣哈尔滨:轰轰烈烈行进在“违法行政”道路上的“冥纸冥币全链条整治”
——惊呆了!蒲县市监局为了使越权行为“合法化”,居然在公告中把《殡葬管理条例》给改了!
——【曝光台】端掉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窝点,殡葬用品被查封!今日曝光:辽宁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以前,全国多地检察院也曾认为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且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相关报道还频频登上《检察日报》。为此老梁曾于2020年清明节前后,针对《检察日报》上持续不断的公开报道,针锋相对地连续在公众号推送了多篇文章对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错发检察建议的问题进行了批评(点击下列标题查阅原文):
——对销售高仿人民币冥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吗?
——面对督促履行“违规冥币”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人员对检察机关有话要说!
——陕西兴平市检察院,你们发给市场监管局的这份检察建议书,错了!
——震惊!不能用《新华汉语词典》的解释去理解法律?
——还没说透?再谈“高仿人民币冥币≠人民币图样”
经过数论激烈交锋,因“高仿人民币冥币”“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监管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错发检察建议的报道才在《检察日报》上基本消失了。
老梁为啥一直主张市场监管部门凡事不要越位?就拿此次南通舆情事件来说,如果发布《通告》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越位为“主角”的话,那毫无疑问,这起舆情的应对就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儿。这样的冤大头还是不当为好吧?
南通此次舆情事件再次警示市场监管部门,千万不要充当殡葬用品监管的“急先锋”。
为此,在清明节临近之际,老梁再次发出提示,请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一定要牢记: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一、先看《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再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全文《全文|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 明确规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会同”的解释,显然,作为执法“参与者”的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单独成为《殡葬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由民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参与开展执法活动,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在前(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后(下)的顺序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使用民政部门的文号。
老梁再次提示:是自己的事儿坚决管住管好、不是自己的事儿坚决不越位,该当主角的时候主动当好主角、该做配角的时候甘愿做好配角,是广大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