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公司:销售收入不准确,税务风险易触发

雨落青石巷 2024-12-28 08:26:41

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电商销售、直播带货等业务模式出现,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商机。但是,由于部分企业和个人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收政策理解能力不强,其涉税风险也日益凸显。实务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时,存在销售收入与申报收入不匹配、分拆收入未合并申报、未申报未开票收入等问题,触发税务风险。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提高税法遵从度,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合规进行税务处理,依法诚信纳税,遇到涉税问题时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销售收入申报不准确

A公司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京东和天猫两个平台销售货物。税务机关通过比对A公司的平台销售收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不匹配,该公司两个平台2020年至2023年销售收入共9074万元,与该单位增值税申报数据差距较大。税务机关进一步检查发现,A公司在京东和天猫两个平台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刷单收入占销售收入的77.77%,该单位2020年至2023年实际销售收入2017万元,仍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不符。最终,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行为构成偷税,追缴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并加处罚款,共计46.22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A公司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罚款。

在电商销售中,刷单收入往往不是企业真实的业务收入,而是其为了提升网店排名而营造的假象。但企业若未能准确确认实际销售收入或未能及时进行申报,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笔者提醒,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加强税法学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法律后果。

多种方式隐匿收入

网络主播Y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Y某先从供货商处采购商品,并将商品存放至供货商的仓库,采购费用以个人转账方式支付。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后,供应商在货源地将Y某存放的商品直接发出。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Y某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了6个个体工商户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Y某。由于消费者多为个人,很少索取发票,且Y某没有设置账簿,并通过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分散了收入,使得其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经查,Y某借助上述支付模式和销售模式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共计805万元。最终,税务机关追缴Y某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同时,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

案例中,Y某采取个人转账方式隐匿收入、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未申报未开票收入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应被认定为偷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基于此,Y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准确记录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准确核算。

电商销售中,增值税发票管理同样不容忽视。若电商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引发税务风险。同时,电商企业若不按规定申报未开票收入,将导致销售数据与报税数据不符,从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笔者提醒,电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切勿心存侥幸。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孙赫靖 郭倩,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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