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一位网友咨询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引发热议。他提到,农村宅基地确权时存在两种争议情况:
围墙圈占的空地:部分村民用围墙将房前屋后空地围起,确权时被计入宅基地面积;
未围挡的硬化空地:自家门前用水泥浇筑、以石头分界的空地,用于停放农机或晒谷,却被认定为“非宅基地”。网友质疑:难道用围墙圈地就能合法确权?没围挡的自家用地反而被“剥夺”?
历史使用习惯:过去农村土地管理较宽松,村民习惯将房前屋后空地用于生产生活,形成“默认使用权”,但现行政策要求严格按标准确权。
违法圈占乱象:部分村民私建围墙、硬化地面,试图通过“物理隔离”扩大宅基地范围,导致邻里纠纷。
政策执行差异:部分地区对“附属设施用地”认定标准模糊,工作人员主观判断影响确权结果。
面积超标问题:宅基地总面积若超过地方标准,即使形成完整院落,超占部分也无法确权。
针对争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明确:
1.宅基地定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规定了安徽省宅基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但面积需符合地方标准(城郊/圩区≤160㎡、平原≤220㎡、山区≤160㎡、荒地≤300㎡)。
2.空地确权条件(依据《安徽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导则》):
房前屋后晒场、空地可划入宗地,但总面积不得超标,且需与邻舍协商一致;
若已形成完整院落或面积达标,不得无原则将空地纳入;
超面积院落不切割房屋,但需在登记时标注“批准面积”并说明。
3.围墙≠确权依据:是否围挡不影响确权,关键看土地性质、权源材料和面积标准。
一句话总结就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将合理的院落面积纳入宅基地确权的范围,但总面积不得超标,并进行标注。
四、全国其他地区(部分)政策对比国内部分地区宅基地附属用房/设施规定对比表
地区
附属用房面积限制
其他限制条件
计入总面积
上海
主体房屋+附属用房(灶间、卫生间等)外墙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占地面积,走廊按立柱外线计算
建筑占地面积需符合宅基地标准
是
湖南益阳
非耕地单体户型可建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20㎡
仅限非耕地建设;用途限定为生活附属
是
南昌
总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350㎡
层数、高度需符合地方规划
是
江西吉安
耕地:附属房≤15㎡;非耕地:附属房≤20㎡
附属房限建1层,层高≤3.5米;耕地正房≤90㎡,非耕地正房≤120㎡
是
贵阳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50㎡
层数≤1层,层高≤3.3米;需单独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是
贵州六盘水
生活附属设施用地计入宅基地面积;生产附属设施用地不计入
生产附属设施(如农机库、仓储棚)需另行审批
部分计入
湖北
农用地:宅基地+附属设施总面积≤140㎡;非耕地:≤200㎡
用途限定为生活生产自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是
重庆
附属设施(含庭院、附属用房)人均≤40㎡
旧标准(1999年)未明确;新标准住房人均≤30㎡+附属人均≤40㎡
是
四川
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总面积人均≤70㎡
民族自治地区可放宽;非占耕地建房可增加30㎡住房面积
是
辽宁抚顺等
实行“宅基地(含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上限控制”
具体上限由区县政府制定
是
安徽
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视其使用情况可以划入宗地内,但划入后其总面积不准超过地方标准,且注意左邻右舍的统一
是
关键解读:
面积计算逻辑差异
上海/南昌:按投影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计算,附属用房与主房合并管控;
吉安/贵阳:单独限定附属房面积,并叠加至宅基地标准内;
六盘水:区分生活与生产附属设施,后者需独立审批。
审批与用途限制
湖南益阳、江西吉安等地明确禁止将附属房用于经营;
湖北、重庆等地要求附属设施需与主房用途一致,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政策特点
重庆新规将附属设施人均标准从“无”提升至40㎡,体现对历史遗留空地的确权补偿趋势;
辽宁等地通过“上限控制”为地方预留灵活调整空间。
(注:其他省份政策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具体以当地文件为准)
不超面积红线:建房前务必查询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避免超占。
合法手续先行:农用地转用、建房许可等材料必须齐全,避免“无证裸奔”。
不碰四条高压线:违法占用耕地、违反生态红线、城镇居民购地、“小产权房”均无法确权。
协商邻里界限:房前屋后空地确权需与相邻权属人达成一致,避免纠纷。
及时更新登记:房屋翻建、扩建后需重新确权,避免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需依法审批。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明确面积标准及确权条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严禁违法用地合法化。
上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占地面积含主体房屋投影面积,含住房、附属用房(灶间、卫生间等)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走廊按立柱外线计算,阳台不计入。
湖南益阳《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20平方米以内。
南昌《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
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江西吉安《吉安县农民建房管控政策宣传手册》:
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户正房不得超过90平方米,附属房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附属房不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附属房均只能建一层,限高3.5米。
贵阳市《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第3号)规定:
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贵州六盘水《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新批准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宅基地面积及生活所需附属设施用地,生产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湖北:
襄阳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冈《黄冈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荆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每户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以上的城市限定了将附属设施面积算在宅基地面积内不能超标。
重庆市《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旧标准(1999年53号令)未明确附属设施面积,仅规定住房面积(市区25㎡/人,其他区县30㎡/人),新标准(2024年征求意见稿)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30㎡,附属设施(含庭院、附属用房)人均不超过40㎡。附属设施原由区县自行规定,统一标准后,审批流程可全市规范化。
四川《四川省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辽宁抚顺、营口、阜新
《顺城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营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均规定:
“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对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进行了明确: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安徽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导则》在宗地范围设定中明确:
“农村宅基地宗地范围可将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视其使用情况可以划入宗地内,但划入后其总面积不准超过地方标准,且注意左邻右舍的统一;在农村宅基地已形成完整院落或在宅基地面积满足地方标准的前提下,不准将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无原则的确权到宅基地中;对农村宅基地已形成完整院落,若总面积超过地方标准面积或权源材料面积,一般不切割院落或房屋,但在‘批准面积’栏中必须准确填写地方标准面积或权源材料面积,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说明’栏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