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律师在把手案例网,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检索了泉州市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不起诉案例,共检索了5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2017年有1份;2019年有4份。5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4份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有1份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关案例如下:
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
1.1.案例一: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金融刑不诉〔2019〕15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情节
2.1.案例二:魏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金融刑不诉〔2019〕16号)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辩点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
3.1.案例三: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辩点4: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
4.1.案例四:吴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4.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辩点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1.案例五:福建省惠安县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5.2.办案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检诉刑不诉〔2017〕29号)
5.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惠安县A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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