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某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金额619.11万元,税额68.1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因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达到入罪标准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介绍人的介绍虚开行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与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处于同一地位,不区分主从犯。例如: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张某某在实施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主动联系他人虚开发票,设立微信群专门用于虚开发票,对受票企业信息的提供、票面空转资金回流账户及资金的掌控、虚开的发票及虚假合同的转交等行为均积极参与,主要作用明显,不宜认定为从犯。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介绍他人虚开行为,都不认定介绍人属于从犯呢?并不是。
对于虽然具有介绍行为,但没有具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定,介绍行为表现出从属性、被动性,应认定为从犯。例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康某某、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因二人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都明显表现出从属性、被动性,从尊重客观事实与刑事处罚的效果上考虑,可认定康某某、何某某与受票单位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其中,A公司、B公司是主犯,康某某、何某某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