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对农村建房面积标准的规定如下:
• 宅基地面积标准:四川省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这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 住房用地面积:具体到住房用地面积,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 户内人数认定:对于户内人数的认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 地域类型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 不占用耕地情况下的住房用地面积增加: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如果均不占用耕地,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 民族自治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