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探险家在中国开展的大量考古活动以至对文物古迹的破坏性掠夺,促使中国文物保护意识的提升和近代考古学诞生发展。中国近代考古学的兴起一开始便与中外合作调查发掘研究联系在一起,早期的考古活动与国际学术界尤其是欧美学术界有着密切联系。1926—1949年,中国考古学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形成了初具规范的国际合作模式。早期的合作考古建立在双方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有着明确的科学研究目的,在项目申请报批、资金来源、人员构成、文物归属、著作版权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考古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与早期外国人在中国开展文物考古活动促动国人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主权意识和国际合作意识的兴起密切关联,体现出外方尊重中方主权的前后转变,经历了由外国人或者机构单方面活动的不合作到外方主导的不平等合作再到互尊平等合作的艰辛转变过程。
一、文物主权意识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意识的兴起
基于外国人员来华从事考古与文物古迹调查活动以至大肆掠夺文物的情形,造成当时严重的文物外流现象,伴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深入和社会发展,以及早期中国考古浓厚的国际化因素的影响,晚清民国时期逐步形成了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主权意识和国际合作考古与文物保护意识。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考古与文物古迹调查活动
19世纪中叶,来自外国的一些“考察团”“探险队”及传教士与旅行者,包括地理、生物、矿产、民族和考古等领域的学者,出于不同的目的,相继以科学考察的名义进入中国广大地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活动[1]。这些调查活动对象除了考古遗址外,还涉及古代长城、石窟寺、古建筑等文物古迹。其中不乏古遗址的非法盗掘,多地文物古迹遭受严重破坏,大批珍贵文物被劫掠而流失海外。
20世纪初,西方和日本的探险家纷至沓来,这种活动达到高潮,新疆、甘肃等西北地区成为外国探险者的主要活动地区和攫取古物的重灾区[2]。例如,1900—1914年,在英属印度政府支持下,英国探险家斯坦因多次深入西北地区,在新疆地区调查和发掘了一系列古代遗址,掠掘了大量精美文物[3]。1902—1914年,德国人格伦威德尔与勒科克等四次深入新疆吐鲁番和塔里木盆地北沿全境探险考察古迹遗址劫掠大批文物,切割剥取大量石窟壁画[4]。不过,也有一些外国学者的调查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图文资料,如美国著名旅行家威廉·埃德加·盖洛于1908年6—8月从山海关至嘉峪关一线系统考察了明长城及沿线风土人情,成为记录20世纪初长城面貌的重要调查活动[5]。
外国人在中国广大地区进行的大量游历考察和考古探险活动,虽然客观上引起了世界对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交流成果的关注,促进了世人对中国的了解,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赤裸裸的考古掠夺,致使大批珍贵文物标本资料被运输至国外,造成了文物的流失,尤其是一些外国学者在获取地下文物艺术品的同时,对当地文物古迹造成了不可谅恕的破坏性劫掠。虽然其所获是后来研究无法回避的参考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世界的考古水平,刺激和促生了近代考古学在中国的孕育发生和艰难背景下的蹒跚起步,对考古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6],但对中国文物造成的无法估量的损害不容忽视。
早期外国探险家和传教士等的考古活动对历史古迹的破坏和文物大量外流引起了中国学者的警觉,觉醒的学术界痛心于古物流散,开始自发组织或参与外国人的科学考察活动,也促使学者们开始关注西北等广大地区文物资料的整理与研究。这在客观上引发了国人对古代文化遗存的关心,更是唤醒了晚清民国时期文物保护意识与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
(二)文物保护意识与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
近代以来,导致我国文物大量流失海外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国人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主权意识。例如,面对1907—1908年斯坦因和伯希和等外国学者肆无忌惮劫掠敦煌莫高窟藏经洞文物并偷运出境[7],当时知识分子的反应极度漠然,看不到丝毫谴责和追讨流失文物的迫切行动,这也代表了清朝末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下缺乏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国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普遍缺乏文物主权意识的时代境遇。
实际上,晚清内阁民政部已经注意到西方人员来华大肆掠夺文物的情形,针对当时严重的文物外流现象,采取坚决制止措施的同时,认为在文物保护方面应该向西方学习,建立从上到下的文物保护制度以全面保护各类文物古迹,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制定颁布了《保存古物推广办法》,宣统元年(1909年)制定颁布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8],标志着中国近代化古物古迹保护意识的萌芽,也是这个时期文物保护理念的重要变化[9][10]。经历了清代晚期的准备阶段,中国的文物保护在民国时期正式起步[11]。
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在西方文明与殖民侵略冲击的社会文化背景下,随着中西往来日渐频繁,接受西方近代教育和深受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国际法及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所熟悉,文物主权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逐渐萌生[12]。现代考古学及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轫与文物保护技术的近代化[13][14],也为学者自觉开拓文物保护领域预备了条件,加速了民国政府和学界对文物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人意识到文物流失将对中国文化造成巨大的损失。国际学术潮流的推动不仅使得国内学界的传统面临变化,也使得中国现代文物保护与学术研究从发轫之时就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的国际化因素。这里所谓的国际化因素,主要表现在一些外籍专家、开明人士、进步学者、留学人员、政府官员的国际视野和文物保护研究行动。
此时期,外国人和机构在中国的考察活动有增无减,国人开始吸取先前文物大量流失的惨痛教训,开始对外国考察队在中国的考察活动进行种种限制。针对大量文物流失海外,民国政府于1914年发布了禁止文物出口的大总统申令,1916年制定颁布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严禁将文物私售于外国人。文物保护与考古存在着紧密关系,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深刻地渗透到了早期考古工作中,也促使国际合作考古意识的形成,并倾向于中外联合组队的方式开展考察活动,互尊平等的国际合作形式开始萌发。
一些中国留学生如蔡元培、刘半农、张继、陈寅恪等在海外接触到大量流失的中国文物尤其是西方“探险队”劫掠的西北地区文物,极大地刺伤着他们的爱国之心。这批知识精英回国后,积极建言献策并付诸文物保护实际行动。他们秉持爱国情怀和科学精神,维护学术主权、保护本国文化、保护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公众,与有识之士一起自发组成抵制西方探险家、保卫文物古迹的中坚力量,成为知识界艰难周旋应对外国人来华探险盗掠文物的社会进步学术力量。中国学者在与国外学者和机构进行考古合作时,注意维护我国的学术主权与文物安全,一步步促使外国专家学者和机构从过往单方面的考察探险到主导有中国学者参加的学术调查活动再到走上中外合作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的艰难曲折之路。
(三)早期考古活动的国际化因素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意识的形成
19世纪末至1928年,在中国考古的肇始发端阶段,从外方单方面的探险考察到一定程度的国际合作逐步推动了中国现代考古学的起步。1949年前的中国现代考古有中外合作考古和中国学者独立调查发掘两种模式。1914—1924年主动性田野考古调查与发掘大都是由中国政府机构聘请的外国学者所为,部分中国学者也开始参与其中,已有中外合作考古意识,逐步形成了国际合作模式。如,1921年北京周口店遗址、辽宁锦西砂锅屯遗址、河南仰韶村遗址等中外人士合作开展的一系列田野考古开启了中国现代考古的序幕,这些带有国际合作成分或者国际化色彩的考古活动及其成果,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的关注。因此,单从田野考古学是近代由西方传入中国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现代考古学从产生起步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国际化色彩。
中外合作考古从中国现代考古学产生那一天起就已经存在,同样也经历了百余年历程[15]。之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国际合作考古具有国际化因素,是基于早期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大量考古活动,到1921年中国现代考古学诞生,中国考古还不是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但是从学术和学科发展来说有着国际化成分,也与国际考古界保持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为后来平等相待的中外考古合作创造了基本条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中国现代考古学的开端和早期国际化,以及国际合作考古意识的兴起和实践行动,是多因素的促动下开始形成的,突出地体现在理论思想、技术方法、人才力量和机构建设等方面。一是外国来华人员尤其是不乏受过严格地质学或考古学训练的学者或传教士等进行的各类探险和包括考古在内的科学考察活动,将现代西方田野考古学知识介绍到中国;二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考古学呈现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质[16];三是从事考古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受过西方人类学、考古学或地质学训练的留学归国学者以及在早期中外合作考古活动中成长的一批考古与文物保护人才;四是现代考古学进入中国后,国内通过与国际交流接轨而促进了农商部中国地质调查所、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考古学研究室、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等考古学术机构,以及中国考古学尤其是田野考古学的建设发展。在彼时激荡着强烈的开放图强与融通中西文化意识的中国,早年的留学归国学者具有开风气之先的共同点,他们胸怀理想,在拥有开阔的世界视野下开始了中国考古学和文物保护本土化的历程,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考古与文物保护活动,在中西交流合作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桥梁作用。他们注重国外文物保护知识的引介,广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联合项目,在近代城市改造、古建筑保护和考古等文物保护传承与学术研究以及博物馆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百余年来,中国的考古工作从来未曾脱离文物保护,考古工作被视为文物工作的组成部分早已成为共识。早期也正是在坚持考古学与文物保护密切关联中逐步形成了平等互利的中外合作考古和文物保护局面。最初产生反对外国人私挖滥盗中国文物古迹并萌发文物保护意识的有识之士不乏历史与考古学者,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保护文物古迹与深化考古学研究的相互依存关系。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境内随着考古、地质、古生物等调查发掘活动的增多,中国学界在与瑞典、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外学界积极开展考古合作交流的同时,北京大学马衡、沈兼士等学者为保护文物安全殚精竭虑,以李济为代表的考古工作者已经开始形成保护文物古迹的优良传统。他们重视民族文物的保存与保护,积极对古物保存法等文物保护制度的制定建言献策,注意维护我国的学术主权与文物安全,积极参与中外文物保护和考古相关的学术主权及文物安全交涉,最终促成平等互利的良性合作。
中国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基于外国人在中国从事考古和古迹调查活动的国际化因素。在后叙的多项中外合作考古项目实践中,经历了最初的不平等、不对等的被动性合作到后来的主动性平等合作历程。这一时期,我们的学术界不仅在中外文化交流中已经有了文物主权的意识,开始注重维护文物主权不受侵犯,同时有了中外合作意识,通过友好协商谈判而争取平等合作,努力改变了过去外国人在中国如入无人之境的单方面活动局面,突出地表现在一些中外联合科学考察和考古调查发掘项目中关于发掘权及所得遗物归属问题开始初步有了具体的协议规定。这里需要特意提及的是,1949年前较多的重要考古发掘之所以大都采用中外合作的形式,除了诸如翁文灏对于中国的科学事业“发起在后,进步已迟”“必须与外国先进科学者虚心合作,用力追随”的合作意识[17],并与外国学术机构乐于合作的这一动因外,还因为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资金和人才瓶颈尤其是受制于经费不足,故而萌发合作意识,利用国外资金支持从事考古合作研究。正如李济晚年回忆道,“考古工作在北方非常盛行,一时美国、法国、瑞典等国的考古学家和学术团体,纷纷到中国的北方来考古。我们中国的考古学家,虽然也想去做,但是没有钱”[18]。
综上所述,中国学界和官方对于文物保护与研究的逐步变化以及所取得的诸多历史成绩,与当时国际学术潮流的推动密不可分,也是积极主动求变和走向国际合作交流之路的进步成果。整体来看,1949年以前的中国文物保护历史具有一定的国际化因素,基于初期的部分考古研究合作项目和少量带有国际合作成分的文物保护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平等互利的文物保护合作关系。但是,基本上不存在规模性考古合作尤其是文物保护项目,甚至一些所谓的“合作”透露出赤裸裸的胁迫性,如日本学者是当时从事中国东北考古工作的主体,大多数是中国学者居于辅助地位[19],尤其是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造成了中国文化遗产的巨大损失[20],且日本方面大幅干涉北平文化界,身处北平的中国营造学社陷入停滞,日方数次要求合作未果,很难理解这是一种出于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平等性合作目的[21]。
二、考古国际合作的早期实践与雏形
民国前期北洋政府主动聘请国外学者和学术团体进行地质、矿产、古生物等合作调查研究,并逐渐涉猎中外联合考古工作,突出地体现在1921年河南仰韶村遗址调查发掘以及此后的相关考古合作活动中,共同构成国际合作考古的早期实践与雏形。
(一)中瑞合作仰韶村遗址调查发掘
瑞典地质学家、考古学家安特生自1914年起受聘于中国地质调查所以来,双方签订了一些非常成功的中瑞合作协议,在长时期内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仰韶村遗址调查发掘应是中瑞合作实施协议中的考古项目内容之一。1921年初安特生得到官方批准赴河南渑池县仰韶村调查,之后向农商部提出发掘申请并获得批准,10—12月期间发掘也获得了当时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首次发掘出土了以彩陶为显著特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进而提出了“仰韶文化”这一考古学文化命名[22]。尽管安特生当年的发掘已被证实并不十分科学,但这是首次直接而有效地把近代考古学理论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带到了中国,被认为是揭开了中国现代考古学的序幕,促使第一代中国考古学家对中华文明起源的探索离不开世界文明的背景有了深刻认识。以此为标志性事件的中国考古学的诞生是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一件大事,考古活动的增多和地下文物的发掘出土不仅给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博物馆的发展。
基于当时缺少相关法律的约束,中国地质调查所缺乏真正懂考古的专门人才,合作过程中只间或委派刚从美国留学回国的袁复礼作为中方代表或技工协作,研究成果报告发表权中方优先,即便如此维护中方权益,但因项目经费由瑞典提供,故而这次中瑞考古合作实际上成为安特生主导且完全掌握学术主动权的“一边倒”考古活动,中方处于从属地位,没能借此合作培养出自己的考古人才,采集和发掘的全部出土文物被运往瑞典研究且一半采集品归瑞典所有,也造成部分出土文物流失下落不明,这些都成为此次中外考古合作显而易见的缺憾[23]。本项目协议事关采集品分配的主动权和操控权掌握在瑞方手中,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的地方,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文物主权。
安特生在中国从事的仰韶村遗址和甘青地区调查发掘等大量考古与地质科研活动,得到了瑞典科学研究会及瑞典皇储的资金补贴,以及中国农商部地质调查所和当地政府的全力襄助,当属于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政府行为。关于采集品的研究与分配方案,安特生是在农商部批准和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虽然中方在这次合作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且以牺牲一半采集品为代价,但也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尽可能争取权益、获得最大利益的满足及维护文物主权上的极大进步。它不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探险队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考察活动和考古发掘并将出土文物偷运出境,以及外国探险家“深入腹地,自动采集”甚至将采集品“任意捆载以去”的劫掠行为[24]。
1921—1924年中国地质调查所和安特生的考古合作是中国考古学史上的第一次中外合作[25]。受限于当时历史条件,仰韶遗址发掘与研究工作由中国和瑞典学者共同开启、实施,奥地利古生物学家斯丹斯基等参加。从广义上看,中国百余年考古也是此次在国际合作的起点上一路发展而来。
安特生在中国与丁文江为中方代表开展的考古合作是建立在签署并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得到了中瑞两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资助,并都经过依法申报、由中国政府正式批准许可实施的一项团体性质的科学考古项目。仰韶村考古活动取得的学术成果得到了史学界、考古学界的高度评价。中国地质调查所与安特生的考古合作关系在中外学术交流史上影响深远,是中外考古合作迈向最终平等合作的重要一步,也开创了多学科跨领域的考古合作之先河,展现出了中国早期中外考古合作田野发掘与研究的成功范例,也为后来考古工作流程管理和多学科综合研究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的基本范式[26]。
(二)北京大学考古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
20世纪20年代,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行业学会在考古专业方面积极主动寻求与国外考古学术界的合作。例如,北京大学考古学诞生发端之初,积极主动与欧美和日本考古学界开展广泛国际合作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27]。1922年成立北京大学国学门(后改名文科研究所)考古学研究室[28],1923年成立北京大学古迹古物调查会(次年更名为考古学会),积极促进中国考古学由金石考证向田野调查发掘过渡[29-31],呼吁从考古调查入手保护文物古迹,其章程规定可在不以输出发掘物品为条件的前提下接受外国财团与私人捐款,以及与外国发掘财团交换物品,与各项专门人才协力合作等[32]。
1923年,美国政府斯密苏尼恩博物院调查古迹代表毕士博与芝加哥博物馆东方人类学部长劳佛相继来华考古探险,并参观了北大考古学研究室,这些美国同行对中国考古学研究的权威和当时的考古计划[33],也促使“本会当此时机,更应努力进行,以期对于世界有所贡献”[34]。1925年春,美国华尔纳率领哈佛大学福格艺术博物馆考察队第二次来到中国,欲对甘肃敦煌莫高窟进行考察,并与北京大学商谈建立合作关系,华尔纳邀请北京大学国学门派人参与考察活动。作为两校合作的初步尝试,马衡与沈兼士等爱国教授委派北京大学考古学会的陈万里参加美国华尔纳敦煌考古队,一同赴敦煌考察,以监督美国人的活动,并借此机会保护文物,这也成为中国知识分子成功抵制外方的单方面行动并与之开展合作的第一支西方考察队。
(三)中美合作西阴村遗址考古
民国时期,中国人或学术机构主持的部分考古项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资助,这对20世纪初时局动乱、资金短缺的中国学术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当时中外合作考古存在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样也是我国最早开展的田野考古工作之一。突出地体现在中国现代考古学家李济主持的1926年山西西阴村遗址考古和1929年第二次河南安阳殷墟发掘[35],以及1931年卫聚贤负责的山西瓦渣斜遗址考古调查发掘等,都属于美国佛利尔艺术博物馆主动寻求合作并提供经费支持的中美合作考古项目[36][37]。这些考古项目体现出自从中国有了自己的考古人才,在中外考古合作中才真正做到维护文物主权,田野考古活动完全由中方控制且避免非法挖掘,并要求全部文物标本留在中国,但这在当时考古人才缺乏、考古基础薄弱的时代依然属于个别现象。
1925年12月下旬,美国佛利尔艺术博物馆专员毕士博提出由该馆提供经费资助李济开展联合田野发掘工作,李济采纳了中国地质调查所丁文江的建议[38],同意与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合作,并针对当时中外考古合作中不合理的状况,提出美国佛利尔艺术博物馆在中国做田野考古工作必须与中国的学术团体合作以及在中国发掘出土的古物必须留在中国这样两个合作前提条件[39][40]。从1926年春开始,由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和美国佛利尔艺术博物馆合作,支持李济主持对山西南部汾河流域进行了考古调查并对夏县西阴村史前遗址进行考古发掘,早年在美国布朗大学学习过考古学的袁复礼同行并开展包括地质学在内的调查。这是“中国境内第一次由中国人自己主持进行的、用近代考古学方法所做的遗址发掘”[41-43],也是李济以国际合作项目主持人的身份组织开展的一次科学考古活动,被视为现代中国考古学的里程碑。
在本项中美合作考古协议中,双方在考古队组成、经费来源、研究成果刊布、出土品归属等最主要的内容与合作条件约定较为详细且明确。项目合同管理内容具体约定,考古团由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组织;经费大部分由佛利尔艺术博物馆承担;考古报告出版使用中、英文双语,中文报告由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出版,英文报告由佛利尔艺术博物馆出版;所得古物归中国各处地方博物馆或清华学校国学研究院暂存,待中国国立博物馆成立后永久保存[44]。虽然1930年因双方最终目标不同而结束了合作[45],但对比此前由西方学者斯坦因、伯希和等暗中独自进行以及后来安特生、斯文·赫定等在中国期间主持的考古活动可以说是一个质的进步。将所有考古出土文物必须留在中国,显示了中国人文物主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使此前的那种不平等局面得到了扭转。
以上,安特生主持的考古调查发掘虽具有国际合作考古研究的性质,但在专业科研力量合作、出土文物处置等某些方面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的中外合作考古。在受美国佛利尔艺术博物馆经费资助的中国学者主持的西阴村考古项目中,外方学术力量的参与和交流合作明显欠缺。然而,正是这些带有国际合作性质的考古活动,成为中国国际合作考古的早期重要实践与雏形,体现了中国现代考古学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合作视野。在诸如仰韶村遗址这样的考古活动,探索国际合作方式,吸纳多学科交叉融合,中外考古学者根据中国考古遗址特点运用西方的考古技术方法不断探索“中国化”考古。
三、初具规范的考古国际合作
1926—1949年是中国考古学初步发展时期,也是中外合作考古的诞生发端时期。在民族觉醒和风气转移之下,中外学术界的交往逐渐由学者个人进而为有组织地进行合作,中国学术界不断与国际考古界接轨,持续促使中国考古学的进一步创建发展。中瑞联合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1927—1935年)、中美合作北京周口店遗址发掘研究(1927—1937年)等具影响的考古项目,真正显现出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发掘与研究水平。
(一)中瑞西北科学考查团
1926年底,瑞典地质学者斯文·赫定接受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委托和经费资助,率队抵达北京准备对西北地区进行探险考察。起初,经安特生引荐,斯文·赫定的探险报告及考察活动计划于1927年1月1日得到了北洋政府外交部的批准许可,由翁文灏代表农商部中国地质调查所与斯文·赫定的代表安特生签订合作协议[46]。
然而,该合作协议存在采集品文物归属主权问题和中方参与人员在合作中地位不对等等问题,消息一经披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甚至抵制反对[47]。经过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持续半年十余次艰难曲折的反复磋商和轮流谈判,迫使斯文·赫定将这次考察转化为中国和瑞典合作,并于1927年4月26日签订《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察团事与瑞典国斯文·赫定博士订定合作办法》十九条内容的新协定,正式决定在“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的领导下中瑞双方共同合作组成“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开展综合科学考察[48]。新协定解决了采集品归属权模糊和中方在合作中地位不对等等问题,设中国及外国团长,参加的中外科学家各占一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关于考古学者,须统交与中国团长或其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的发现收罗或采掘物的所得归属问题,禁止将文物带到海外,采集样品留在中国,其副本一份赠予斯文·赫定博士[49][50],不得以任何借口毁坏有关历史、美术等建筑,本协议办法之解释应以中文为准等内容[51]。从中反映出中国学者和民众在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思想熏陶下的捍卫领土和学术主权的意识,与外国探险家以西方殖民者惯有的思维,违反合作协议肆意考察、发掘等危及国家主权与领土安全的行为之间的矛盾[52]。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学术团体协会拟定了针对斯文·赫定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等学术考察活动以及我国文物及其他学术材料流失海外等情形的六项原则,并发表了反对外人采取古物之宣言,其中明确规定:“中国境内所有之学术材料由中国学术团体调查或采集,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调查或采集,但于必要时,得容纳外国专门人才或学术团体参加,以资臂助;采集所得之材料,应在中国境内妥为保存,非经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特别审查及允许,绝对不得运出国外。”[53][54]可见,该协会规定六项原则内容强调必须坚持维护和不侵犯文物主权、不损害国体,绝不允许外人私自发掘以及将文物运至他国,以此为前提,允许必要的中外合作,尽量为世界学者研究提供便利,体现了学术界对中外学术合作的认可。
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是近代以来第一次以我国为主导、与外国平等合作组成的大型科学考察团,标志着中国学术界的觉醒,代表中国自身学术力量的崛起,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成为此后中外学术合作可供遵循的先例与典范。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制定的“六原则”以及中外合作协议,也成为中外合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合作协议的模板。这个协议反映出中国社会各界文物主权意识的普遍兴起和国际合作意识的萌发,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有利于中国学术发展,项目实践开创了中外科学家平等合作进行科学考察研究的先河[55],结束了外国人无视中国主权掠夺中国文物的耻辱历史。
历时8年多(1927—1935年)在西北地区开展考古学、民族学、地质学、地理学、古生物学、气象学等十多个学科领域的多学科中外联合综合科考活动,均取得了国际瞩目的丰硕成果。其中的考古学开启了西北地区现代考古学尤其是田野考古学的先河,成就了一批杰出的中国考古学家,改变了西方殖民势力长期主导中国考古学的局面[56]。更重要的是,这是中外学术界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尤其是历经半年的考察团组建过程中的一波三折,重新谈判并改签协议间有误解也有冲突,但最终达成共识,使中外学者第一次真正走到一起,既反映了在民族民主意识不断觉醒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中国知识分子的幡然觉醒并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到国际学术合作的潮流中,也反映了没有中国科学家参加的综合考察团是不完整的这样一种中外学者之间平等合作精神与国际合作思想共识[57][58]。由于外国探险家自19世纪末以来对中国西北等广大地区的持续考察、勘测与盗采文物,中国科学文化主权之危殆终于引发知识界的愤慨,正是由于中国学者的觉醒和强烈反对,斯文·赫定乃至斯坦因等再也无法随心所欲地攫取中国文物,转而开展合作考察,中外平等合作机制逐步形成。
对比1927年斯文·赫定与翁文灏和1921年安特生与丁文江签订的考古协议,本质上并无差别,其中历史文物、古生物化石等采集品的归属问题和主权意识自始至终成为争论的焦点和合作条款的核心内容。相隔几年后之所以会出现中国学界天渊之别的强烈反应,致使斯文·赫定合作时期出现由最初顺利取得中国外交部门的许可、到遭遇北京学术界和新闻界的强烈反对、再到反复数次的重新协商合作谈判和协议改签,前后历经五个多月的漫长过程,这既与五卅运动、北伐唤起的民族意识、国家主权意识日渐强烈有关,也与国际交往逐步增多以及李济等有留学背景学者影响力的迅速增长有关。中国学术界没有因为斯文·赫定为考察活动提供全部资金和先进设备,进而解决当时资金短缺问题并成为中国发展科学的一次极好机会而放弃文物主权,而是在采集品全部留在中国问题上力争到底,没有丝毫退让,使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成为我国第一个利用外资且将考察主动权控制在中国学术团体手里的科学考察团[59],也是我国继李济主持的中美合作西阴村遗址考古项目之后又一个利用外资且将主动权控制在中国学术团体手中而与外方平等合作的考古项目。
从斯文·赫定代表的外方来看,瑞典在合作考察中负担探险队的全部费用,提供气象站系统全套设备,为中方科学家提供野外考察机会,理应得到来自中方回报的是采集和发掘物的一份归瑞典,并遑论这是为中国在国际上做宣传,甚至斯文·赫定认为没有得到一部分考古发掘物而回国无法交代,会被人耻笑和攻击[60]。这就是中瑞合作考古中斯文·赫定一再要求与中方反复商讨考古发掘物的分配问题作为一个关键焦点问题的重要原因所在,然而在中方始终坚持所有考察发掘物均应保存在中国境内的强烈文物主权意识下,斯文·赫定最终不得不放弃考古发掘活动而实现合作考察。这正是以西方探险家们为代表的外国学者在中国领土上由单方面肆无忌惮地考古考察与发掘活动逐渐走向中外平等合作科学考古的曲折发展历史的有力见证。
(二)中美合作周口店遗址考古
1927年2月,受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中国地质调查所与美国主办的北京协和医学院签订《中国地质调查所与北京协和医学院关于合作研究华北第三纪及第四纪堆积物的协议书》,规定一切采集到的标本归中国地质调查所所有,但人类学材料在不运出中国的前提下,由北京协和医学院保管以供研究之用,如骨骼材料等均应永久保留在中国,在调查中意外发现的历史时期的任何文物,将交给适当的中国博物馆,一切研究成果均在《中国古生物志》或中国地质调查所其他刊物上以及在中国地质学会的出版物上优先发表。中美合作周口店遗址发掘项目由加拿大人步达生(Davison Black)代表美方和中国地质调查所所长翁文灏商议联合发掘工作,自1927年进行大规模发掘,初期由步达生主持,中国学者李捷和瑞典古脊椎动物学家伯奇·布林(A.B.Bohlin)负责。为了推进项目合作研究工作,1929年双方在中国地质调查所设立新生代研究室作为专门负责该项目的联合研究机构,并拟定了《中国地质调查所新生代研究室组织章程》,最终签署更为全面完善的合作协议,有计划地持续对北京周口店遗址合作发掘研究,后因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而被迫中断。
这项中美合作开展的周口店遗址发掘研究不论从学术研究的国际影响,还是对中国考古的国际合作规范的建立,都具有典范性意义。苏秉琦曾说,周口店遗址的发掘开创了中外学者联合研究和多学科合作两个成功范例之先。比较以往类似项目,本项目有了真正有影响的突破,合作中双方更加对等、平等,中方最终获得了完整的文物所有权,中方不仅主持了考古发掘,还深度参与了相关研究,从无到有地培养了裴文中、贾兰坡等第一代中国自己的旧石器考古人才[61-63]。单从文物所有权和主权意识观察,1921年以来的数项中外合作考古项目中争取完整文物所有权并非易事,从安特生时期的双方各分得一半发展到1926年李济与美国佛利尔艺术馆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中国发掘出来的古物,必须留在中国”,到1927年斯文·赫定重签的中瑞西北科学考察项目新协议中仍然规定采集品“由学术团体协会保存,经理事会审查,以副本赠斯文·赫定”,可以说仍然存在双方平分采集品且运出国外的约定。在中美周口店遗址发掘项目协议中彻底解决了文物主权问题。可以说,20世纪20年代从李济与美国佛利尔艺术馆的合作个案反映出的文物主权意识,发展到中瑞西北科学考察、中美周口店遗址考古发掘,反映出社会各界文物主权意识的普遍兴起和中外考古合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因此,中外双方合作进行的周口店遗址发掘与研究影响巨大,在其合作发掘协议中约定的诸多事项和合作模式也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为后来的涉外考古基本原则和准则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真正开启了第一个中外联合考古项目,在中国对外考古合作历史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考古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形成发展的重要标志性实践。
(三)其他中外合作考古
类似中外合作考古项目还包括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的中日、中美、中法合作的其他考古活动,也都是按此前中美合作周口店遗址项目等的合作考古模式进行,出土文物也很少再因对外合作而流失国外。例如,1926年日本“东亚考古学会”的滨田耕作、原田淑人等与北京大学考古学会马衡、沈兼士等在北京联合组成“东方考古学协会”,以“交换知识,以谋求东方考古学的发达”为目的[64],定期组织学术讲演会并互派留学生[65],成为中日学术界交往的典型案例,并先后于1927、1928年共同组织发掘东北旅大地区貔子窝附近的单砣子遗址和牧羊城遗址[66],1930年日方学者参加了河北易县燕下都、老姥台遗址发掘,与东方考古学协会相关的考古活动和田野考古技术对中国现代考古学产生了一定影响。再如,1928年,因美国纽约自然史博物馆中亚考察团未经中国政府批准许可而在新疆、内蒙古等地区进行第五次探险考察,并发掘私采古物化石标本等遗物而在张家口被扣留,经中国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与美国纽约自然博物馆双方磋商促成了此后的合作调查发掘[67]。
(四)中外合作考古规范化发展
基于中国近代化过程中文物主权意识的兴起和文物考古领域中外平等合作,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单方面活动甚至破坏文物古迹与文物流失的一个回应。在与国外来华考察探险的学者、机构开展抗议、交涉、谈判并逐步促使其转变为中外平等合作活动的进程中,1928年4月组建的古物保管委员会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共同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在合作项目开展过程中,中国学者面对外国学者的一些做法提出异议或评判,各自发表不同看法,也是促使平等且科学合作的交涉过程。为维护我国文物主权,经过中国学界和官方的不懈努力,这一时期总体上表现出初具规范的中外合作考古模式。虽还存在1930—1931年斯坦因拒绝与中方学术机构合作考察等零星的外国人来华单方面考察活动,但经过中国学界的强烈抵制反对和官方的加强管理而逐渐消失[68]。中外友好合作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成为普遍共识。
从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外合作考古实践简要的列举中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中外考古合作对促进中国考古学的发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倡导力主文物公有、保护考古遗址、谨慎科学发掘等共同守则和理念,并且形成了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特质,为后来的中国考古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开端。一个主要因素体现在颇具国际化和多学科的视野与方法。中国地质调查所在推动中外考古合作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丁文江等在1949年以前至关重要的数次中外考古合作中既务实又坚持原则,主持或参与中瑞合作仰韶村考古和中美合作周口店考古,并为李济的中美西阴村考古合作提供重要建议,也参加了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的前期工作,可以说是他们一手推动建立起了中国考古国际合作的范式[69]。
前述多项中外合作考古活动,大都取得了国际关注的学术成果,得到了国际学术界的认可。不仅成功改变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西北等广大地区只有外国学者进行探险而未被本国学者涉足的被动局面,也为中国考古学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奠定了良好的早期国际合作基础。从科学管理角度看,基于中外学者之间的相互沟通、谅解和友好协商,合作双方都签署了包括项目的研究宗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法,参加人员的学术分工以及发掘采集品的归属和资料的发表等必要内容的合作研究协议书,可以说逐渐形成了中国考古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规范。总结起来,这些原则大致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外国学术机构或学者在华的考古工作必须与中国学术机构合作,并在中国学术机构或双方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合作调查与发掘发现的文物及标本归中国所有,提供给国外学者的一些标本完成专门研究目标后须将原物送还中国;三是中外学者相互尊重、共同参与学术研究,成为合作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四是在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发表方面优先支持中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期刊;五是合作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一切考古活动都须得到中国政府许可。从相关的多份协议书可以看到,我们的前辈学者在处理中外合作项目时,既能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权益,又能尊重外国专家的意见。在资料成果发表上也有明确规定,这无疑对中国早期学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在合作中将文物主权观念、知识产权观念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的意识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70]。
在健全中外合作考古和文物保护法规制度和政府有效管理建设方面,1930年6月民国政府制定颁布《古物保存法》,次年颁布《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均有国际合作考古的原则条款。《古物保存法》规定“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采取古物有须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协助之必要时,应先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等,明确规定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中国考古发掘应事先呈请核准,以及携古物到国外研究的核准、出境护照及时限等,且对1929年《采掘古物暂行条例》草案中采掘所得的古物由发掘者和国家平分的规定做了修正,最终确立了“概归国有”的原则,明确打破了此前中外考古合作中存在“平分文物”的先例,杜绝了不合国情的效仿国外相关法律,更是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文物主权的不可侵犯。
1935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发布《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等涉外法规制度,逐渐建立文物保存、保护的法规体系,包括对如何进行考古采集、调查、发掘等考古工作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考古审批等方面的程序开始形成[71]。其中,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中国境内考古活动必要时应先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并接受其对于中国学术机关发掘古物的经济协助以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因研究之必要须派员前往国外研究时应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转请教育内政两部会同发给出境护照”等规定。20世纪二三十年代制定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结束了外国学者在中国境内肆意妄为地掠夺文物的历史,文物保护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现代意义的国际合作考古与文物保护正式起步。
四、结语
纵观晚清民国时期中国考古与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之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文物保护意识的深入建立和主权意识的强烈上升。中外考古合作的早期实践中有过反复、磨合,经历从不合作到合作、由不平等合作向平等合作的转变,最终走向了平等相待、对等管理的考古国际合作之路,并强调应尊重人类文明多样性而非鼓吹西方中心主义,人类共同的文明遗产须要平等相待、友好合作保护而非肆意践踏掠夺破坏。回望中国考古学在其早期阶段,无论视野还是方法,都已颇具国际风范。有学者曾这样评价说:“回首现代田野考古学在中国的发展史,其初始阶段就具有两个鲜明特征:即中外合作与多学科的参与。”[72][73]后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考古国际合作进入缓慢而又艰难曲折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考古和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不断取得了显著进步,有力推动着中国文物事业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
作者简介
王元林,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研究馆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文物保护类主动性考古管理与中外文化交流考古研究。
(文章注释和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