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案情
刘某,女,35岁,未婚。2023年11月3日至某医院体检,在行妇科检查时,体检医生询问刘某是否结婚,刘某未回答,体检医生便让刘某脱裤子上床,随即拿窥阴器进行检查,放置过程中发现阴道些许出血,再经查看发现刘某处女膜完整,此时处女膜被窥阴器弄破了3毫米,医院随即与刘某及其家属沟通,为刘某行处女膜修复术,术后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因此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进而导致刘某血压升高、牙龈肿痛、泌尿系统感染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纠纷。
二、处理结果
双方多次谈判后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赔偿刘某处女膜修复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再无争议。
三、律师说法
青春期前由于卵巢所分泌的雌激素很少,这时阴道黏膜薄、皱壁少、酸度低,故抵抗力差,处女膜有阻拦细菌入侵阴道的保护作用;青春期后,随着卵巢的发育,体内雌激素增多,阴道抵抗力有所加强,处女膜也就逐渐失去了作用。
刘某作为成年女性,处女膜不具有功能,其处女膜破裂程度不构成伤残。评判女子贞洁是以女子是否为处女,而非处女膜有无破裂,剧烈运动或者非正规的妇科检查等均有可能导致处女膜破裂。但鉴于传统认知中,处女膜仍旧被赋予特殊涵义,因此司法实践中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5000-10000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而言,因涉及刘某个人隐私,且其能主张的救济金额较少,如进行诉讼则时间久成本高,现有证据很难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其主张因处女膜受损导致血压升高、牙龈肿痛、泌尿系统感染等很难认定与本次体检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建议其积极与医疗机构和解。
作为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行妇科检查等特殊检查之前,应询问患者婚姻状况以及是否有性生活等,在取得患者明确的答复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前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