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不走空”是偷盗者之间流传的“至理名言”,为了践行这一“真理”,湖北一个小贼丢了性命,大抵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的家属居然还向户主索赔50万,这场一看就不占理的官司,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事件始末:
湖北的老李是一个朴实的老农民,他家徒四壁,靠种田为生,家里最值钱的就是那一头大水牛,不过他精心饲养多年,有了感情,舍不得将它卖掉,就这样一人一牛过着安贫乐道的日子。
每天清早他都会去给牛添食,但有一天他发现了牛棚里居然躺了一个人。他以为是个醉汉,喊了几声,对方都一动不动,他有种不祥的预感,伸手去试探了一下鼻息,没有呼吸了!他顿时吓瘫在地,过了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找人报警。
警方赶到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死去多时,从男子身上的伤口来看,他应该是死于水牛的牛角,他的腹部被牛角刺穿,失血过多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这才导致死亡。
老李并不认识这名男子,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突然出现在牛棚里。不过警方很快就给出了答案,原来该男子叫张某,是一名惯偷,还因盗窃坐过牢,他大半夜来到老李家,目的不言而喻。
警方推测他应该是来老李家偷东西的,结果发现老李一穷二白,但又不甘心“走空”,就想把最值钱的水牛偷走。
水牛的价格各地不一样,但一头成年且健康壮实的水牛,一般至少可以卖到3000元以上。也难怪张某会打水牛的主意。
但家养的水牛不是说拉就能拉走的,牛也是具有一定攻击性的动物,张某估计是在拖拽水牛的过程中激怒了它,被反抗的水牛给顶死了。
法律在线:
通过现场的痕迹和相关的线索,案件已经明晰,张某偷盗在先,若是他得手了,根据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侦查。
他有案底,数额已经达到立案标准,且是入室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刑法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他有盗窃案底,又是惯犯,有加重情节,如果没死,等着他的就是牢狱之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张某已死,盗窃罪自然无法追究,本以为事情就此完结。没想到张某家属得知他是被牛顶死的,居然赖上了老李,让他赔钱。老李觉得他们简直不可理喻,既没钱赔,也不愿意赔,于是他们就仗着“谁死谁有理”把老李告上了法庭,向他索赔50万元。
法律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接受“人死为大”的道德绑架,张某的家属主张赔偿,需要拿出老李侵权的证据才行。
张某家属举证的法律依据是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法律确实存在,但后面还有补充的条款: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调查结果,可以有力地证明张某存在偷盗嫌疑,这已经不是重大过失,而是违法犯罪,是对老李财产的非法侵害,具有重大过错。
老李将水牛拴在牛棚里,并没有放任它到处乱跑,张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不管他是什么原因进入牛棚,明知牛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情况下,他还放任危险的产生,最后导致自己死亡,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
这一条行不通,对方又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条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过错认定的要件有4个: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老李将牛拴在棚里并不违法,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知道张某偷盗的事,因此他也无法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所以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张某的死亡是损害事实,不过这一事实和老李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老李没有侵权行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所有诉求,判老李无责,为他主持了公道。张某一家不甘心,为了闹事居然都不让死者入土为安,每天抬着棺材在老李家门口哭嚎,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这种泼皮无赖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老李可以报警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若是三番五次胡搅蛮缠,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到时候张某没坐成的牢,其家属就要“顶上”了。
古人有云:多行不义必自毙。张某视法律为无物,屡教不改,丧命于自己的贪念下,而其家属拿法律当牟利的工具,他们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最后终会自尝恶果。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