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乡村振兴专业服务律师:乡镇政府如何破解行政执法难局?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4-01-12 17:06:36

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综合行政管理,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设定等存在诸多不明晰之处,从而导致乡镇政府不具备专业执法队伍,大部分行政执法权没有合法来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动辄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被确认违法的情况增多,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一、目前乡镇政府享有的行政执法权

违建拆除行政执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除此之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因此乡镇政府在开展其他工作时将会收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破解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的难题亟待解决,实务中各县市通制度设计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的方式,整合乡镇现有行政执法资源,以便乡镇政府顺利开展工作。

二、通过制度设计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的常见方式

1.受托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乡镇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乡镇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综合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且,各地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争先探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赋予乡镇执法的清单、权限,将“多头指挥”变成“统一管理”,激发乡镇综合执法活力。

3.联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其通常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并且根据各自权限范围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乡镇行政执法合法流程

1.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二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如乡镇政府依职权启动,应当书面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审查受理。乡镇政府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需要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一般情况下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于乡镇政府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明确、相关依据和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等。如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受理;如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

3.调查取证。乡镇政府决定受理后,首先应进行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尤其对于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向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如有需要可组织各方进行质证,必要时对物证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会被认为程序违法。

4.履行告知、听证程序。乡镇政府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证程序,否则,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如乡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乡镇政府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乡镇政府应当采纳。如乡镇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5.重大事项法制审核。一般情况下,乡镇政府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体需法制审核的事项,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章制度进行确定。

6.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和相关当事人送达,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一般情况下为以下内容,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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