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州遵义市发生了一件离奇的案件:一名男子因讲笑话将邻居“活活笑死”,最终被家属告上法庭,赔偿了6万元。
简单的玩笑,竟引发如此大的波澜,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8年2月的一天,周某在楼下小卖部遇到了邻居苟某。
两人本是多年的老相识,平日闲聊开玩笑成了习惯,那天也不例外。
周某因喜欢讲笑话,朋友们总是被他逗得哈哈大笑,苟某也是其中之一。
当天,他们站在小卖部门口,一边开玩笑一边闲聊。
周某话匣子一开,说得绘声绘色,苟某也一直在笑,不知不觉就被周某逗得笑出了眼泪。
然而,事情却在不经意间发生了变化。苟某因为笑得过猛,脸色逐渐变得不正常起来。
起初,他只是慢慢蹲下,似乎只是笑到脱力。周某并未在意,甚至还以为苟某在“装”,无视了他的异常。
直到讲完笑话,周某才发现苟某脸色发青,似乎异常痛苦。
周某见状慌了,但他没有去找人帮忙,也没有施救,而是迅速离开现场,选择回家。
之后不久,小卖部老板发现苟某倒在地上,赶忙查看情况,发现他已经失去知觉,连忙打电话叫来苟某家人并拨打急救电话。
等待救护车的几分钟里,苟某的生命体征逐渐消失。当救护车将苟某送到医院时,医生尽管努力抢救,但也无力回天。
经过检查发现,苟某可能是因为突发的冠心病导致的呼吸衰竭,因为没能及时抢救而不幸离世。
在尝试了解当时发生的事情后,苟某家人得知,事发前苟某和周某有过肢体接触并开玩笑。
家属悲愤交加,认为是周某的玩笑引发了苟某突发疾病,而周某不但没有施救,还自行离开,便认为周某的行为与苟某的去世有直接关系。
面对苟某家人的指责,周某百般辩解。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触碰苟某的底线,只是出于日常习惯开玩笑,完全不可能想到苟某的生命会因此受到威胁。
但苟某的家属咬定周某未尽救助义务,找警察报了案,并向周某提出索赔要求。
警方接到报案后,展开了全面调查,包括对周某的询问、苟某的家属、现场目击者和小卖部老板的调查,尽量还原事发的全过程。
在争取家属同意后,法医对苟某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苟某的死亡原因确实是冠心病突发导致的呼吸衰竭。
周某的“笑话”并非直接导致其死亡的物理性原因,但苟某的情绪激动却因这场玩笑加剧了病情的恶化。
案件逐步明朗化,最终定性成过失致人死亡案。
根据调查和法律条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既包括因疏忽大意导致的后果,也包括在他人需要帮助时没有提供合理救助的情况。
苟某的死亡并非由周某直接行为所致,但周某未尽救助义务,属于“事发未予施救”的过失行为。基于此,警方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检方经过审查并未认定周某构成刑事犯罪,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苟某的冠心病突发本身具有不可预测性,周某并没有充分的主观认知或故意行为来触发对方病情。
尽管如此,周某在苟某倒地后未及时呼救,确实违反了基本的“施救义务”。检方建议由双方进行民事赔偿调解,以周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调解期间,周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主动提出赔偿6万元。苟某家人最终接受了赔偿金额,双方达成和解,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这件“笑话致死”事件却引发了更广泛的社会讨论。是否每个人都需要在突发事件中进行救助?又或是责任划分该如何界定?
《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在施救责任方面,规定邻居、亲友等在突发事件中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急救或拨打急救电话。
苟某的家人虽理解周某并非故意,但周某未施救的行为明显欠缺道义。周某赔偿行为不仅是法律结果,也是社会对道德施救责任的再度强调。
在我国,法律和道德共同构筑起人们的责任意识。此次事件引起的广泛讨论,让人意识到,在普通生活中,哪怕是熟悉的玩笑,也应保持基本的分寸。
而在突发的紧急情况中,施救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公序良俗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参考资料:
男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 被判赔偿6万元——2016-01-27 08:12·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