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条比较特殊的罪行,主要是因为它是根据数量来量刑的,而它的制定年代在非网络时代,虽然网络时代导致传播媒介变化,但是条例却是近几年才更新的,导致这个罪行有许多人是罪责不相当。
曾经的传播淫秽物品,主要指代的是光盘,少部分录音图片之类,所以法律定性的是只要数量在20个以上,就属于犯罪行为了,而这个罪行对于牟利金额并没有完全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许多案件当中牟利一元与没有牟利是天差地别的判罚。
后来使得这个罪名受到争议的,是因为网盘时代的到来,许多人利用网盘的大额空间做起了淫秽生意,而网盘不同于光盘制品,光盘制品如果要达到一千张,那需要几个大箱子才能装得下,也需要叫卖许久。
但是网盘装几千部视频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同时售卖也是瞬间的事情,直接一发就完事了,所以按照规定,如果销售1000部视频,哪怕牟利只有1元,这个量刑都在十年往上,看着似乎也没啥毛病,但是凡事也需要想下主观恶性。
如果一千张光盘,沿街叫卖几个月,跟点一下鼠标,他的性质就完全被等同了,这明显是一个很不合理的事情,更何况卖几千张光盘,是销售给上千人,但是网盘却只发给一个人,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再有就是唯数量论,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好比说一个十几秒的跟一部几个小时的,如果都被统一算作等同,那是不合适的。
所以在2017年之前,有不少人因为这个机械性的规定,领刑十年,有些是牟利数百万的,也有些只是赚了几十块的,但是判罚的结果一样的,因为是根据数量来统计,而这个罪行的上限通常就是十年出头。
所幸两高后来也发现这个问题,2017年给予的回复当中提到网盘类犯罪,需要酌情考虑,不能完全按照数量来论。
年轻人接触网络多了,觉得这个只是寻常小事,但是殊不知判决会如此重,有时不经意的一个小举动就能领刑期十年,但是确实也要考虑主观恶性,很多人的主观恶性真的并不大,传播也不宽,只是刑期却比许多暴力犯罪都要重,这也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