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陕西省乾县警方说句公道话

大成说说 2024-11-16 15:54:55

不久前,陕西省乾县公安机关发布的一条《关于征集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的通告》在互联网舆论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很多人看了这条通告之后,自然而然的反映是这是有关部门折腾民营企业甚至是权力寻租捞好处。

那么事情果然如此吗?

互联网上有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看到问题不加认真解读、不加思考张嘴就喷,具体到乾县公安局这条通告上,他们忽略了一个关键词,即内部腐败犯罪。之所以这是处关键词,是因为通告打击的重点是内部腐败行为,既然是内部腐败就与民营企业的外部经营行为无关,也与老板个人无关,因为民企是老板自己的财产,老板怎样支配自己的财产不涉及腐败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民营企业内部有没有腐败现象呢?当然有,国企中存在的贪污、受贿行为在民营企业中依旧存在,特别是在效益好和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中。在这些企业,由于老板一个人根本无法做到事无巨细的管理,同时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人力费用也没有设立内审机构,一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便趁机挪用资金、吃回扣和将企业的外部资源引流到自己的亲友手中。比如,在移动支付没有普及的时代,很多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利用“抹零”中饱私囊;财务人员利用老板对自己的信任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业务人员将本属于企业的业务介绍给自己的亲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现实中,这些民企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事发后,老板们通常都是按照人情社会的潜规则做开除当事人处理,导致这些腐败分子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或许有人会说,人家老板都没有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公安机关为何多管闲事?有这种观念的人是对法律的无知,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既是对老板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于民法的“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当然如果民企老板有事前承诺的话,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亦即老板对自己的员工说,你们可以任意吃回扣、公司的钱你们可以随意拿、公司的业务你们可以任意跳单。不过话说回来,天下不会有这样甘心当冤大头的老板。

从宏观层面上说,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加大了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行为的力度。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通过,该修正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的条款。具体而言,将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有一定生活阅历和正常认知的人都不会误解和歪曲陕西省乾县公安机关这份通报的初心。

以上,是我作为法律人为乾县公安机关说的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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