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男子当街砍人,有精神病史

浩公律所 2024-01-08 16:35:1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3年12月24日16时许,成都新都区同福路正因小区附近发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现场目击者说“一男子持刀砍人,有多人受伤。”后成都新都公安警方通报,已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21岁,有精神病史)抓获。目前,伤者已被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二、法律分析

(一)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正确处理案件。

(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强制医疗的条件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利益均衡,需要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关注一下事项:

第一,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存在暴力倾向,并具体实施了殴打他人、持凶器伤人等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导致公共安全风险,已经达到犯罪程序。精神病人实施一般的暴力行为,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不能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主体要件。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适用这一特别程序。

第三,人身危害性要件。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是基于暴力行为、精神病鉴定意见和行为人个体情况作出的综合评断,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起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医院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例如在实施暴力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严重残疾,丧失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强制医疗。此种情况下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2.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强制医疗虽非刑事制裁,但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2.1 管辖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2 依申请+依职权。其一,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其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经精神病鉴定和综合审查,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其三,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

2.3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主要是考虑,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不能对精神病人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又不能放任精神病人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危险,因此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3.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3.1 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及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精神状态,以及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复杂因素的评估,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能够减少误判风险,亦能体现程序的慎重性。

3.2 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3 提供法律帮助。

4.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复议程序

4.1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进行精神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4.2 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强制医疗的解除

5.1 定期诊断评估。为维护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其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时及时予以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5.2 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权。被强制医疗的人以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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