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近日在农安县靠山镇红石村,有一辆私家车坠江,当地救援队已经打捞一天,但暂无进展,救援和打捞工作仍在进行中。
从现场视频来看,当地已经是冰雪天气,大量救援人员正在江边开展救援、打捞工作,至今还没有音讯。
随后,知情人透露说,车上好像是拉的一家三口人,老婆婆领的儿子儿媳妇,而且这个儿媳妇还怀有身孕,有4个月了!
目前,有关部门作出回应,确实有发生车辆坠江的情况,也有救援队正在进行打捞和救援,但是车上有多少人,目前不太清楚,需要等救援和打捞有进展了才知道具体情况。
在评论区中,也有疑似知情网友留言:就是我家附近的事儿,一家三口开车去河对岸亲戚家,由于夜晚视线不好掉进清沟里了,17号晚上的事,而且还是在冰下面,不好找!
听说去松原办事儿,走到扶余县松花江驾车坠入江中,这天救援难度很大。给救援人员点赞!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这起意外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首先,通常来讲,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明确界定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可以看出,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就是车辆在公共交通路上行驶,第二个要点是因为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回到本事件中,车辆坠江之后,车上人目前生死不知,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还要看事发路段是否公共道路?如果属于公共部门,那么就要作为交通事故,警方要介入调查!相反车辆坠河不属于交通事故!
2、如果车上人不幸遇难的,那么该找谁来赔偿?
首先,就涉及到民事问题来说,如同上述分析可知,由于私家车坠江事故并不属于通常理解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涉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至于说,事发车辆是否投保其他商业保险?或者死者生前是否投保了人身伤害等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可能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
所以说,本事件中,如果属于交通事故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交通事故的,就看死者生前有没有投保商业保险!
并且,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出拒赔结论,死者家属也不能放弃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获得赔偿!
3、也有网友提出,河道管理方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到底有没有道理!
比如说,在评论区中,有网友认为,本案中开放的河道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给河道安装防护栏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之所以给上述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极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等。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判断一个单位是否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具有类似性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本案中,而野外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并且,从现行规定来看,也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的管理方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河道管理方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成年人有控制辨别能力,应该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负责!在冰天雪地里面驾车出行,发生坠江事件,让人心痛!
但是,如果因此要求河道管理方承担责任,或者要求河道全部安装防护栏,势必增加河道管理方的负担,造成不公!
最后,永远不知道意外和明天谁更早一步到来!还活着的人不要争不要闹,好好珍惜当下,这年头,特警都能丢,能活着已经不容易了,大家且行且珍惜!本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车!心存侥幸,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