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空捏造实际建筑与销售说辞完全不符,国有大型企业子公司长沙绿某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购房业主维权难!

民声鼎沸听我说 2024-07-02 15:25:39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

我叫黄演,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2019年3月,在虚假宣传及被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被欺骗的情况下,被迫与长沙绿某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置业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被迫与另外两家陌生的公司—长沙维某科技公司、长沙维某酒店公司签订了《运营服务协议书》。2020年12月交房时,发现实际交房时状态与营销中心展出的沙盘模型和销售人员的口述宣传严重不符。后绿某置业公司对我们提出的退房退款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态度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走上了漫漫维权路。以下是事实陈述:

2019年初,绿某置业公司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在房地产销售时,将长沙城际空间站E12地块绿某新里佳苑E-12#栋西北位置与绿某新里佳苑小区连接处宣传为3500户业主的'小区主出入口",有两座人行天桥将在E12#楼的左边与右边十字交叉路口连接至对面马路,把连接处的101房-110房宣传为人流密集黄金铺面,人流汇集地等等。

营销中心宣传标语相关(附图)

在如此宣传之下,我于2019年3月11日、3月21日分两次被要求交付10万元购房定金。3月25号签订合同,在长沙绿某置业公司的销售顾问的引导并要求下先交完房款,然后对方才拿出《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合同书里面还夹着两份其他合同:《补充协议书》与《运营服务协议书》。后来发现补充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同内容的条款的解读截然相反。后来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第四条 该房屋的设计用途由商铺变为办公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里第四条该房屋的设计用途被篡改为“商业”(附图)

商品房约定好的单价为45000元每平方米,总价1133448元,而《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单价是21389.99元,总价是542878元。1133448元的总房款被莫名拆分成542878元的房款和564959元的《运营服务协议书》费用,而运营服务费用竞然比房款还要高出2万多元。我质疑时销售人员竟回答说是为了“避税”。此时房款已经交付,多次要求退款已无希望,被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运营服务协议书。

计划表单价、总价(附图)

2020年12月接到收房通知,我和其他业主到交房现场后发现E-12#栋西北位置与小区连接处,101房-110房一层房屋被两堵高墙围住,与小区的落差高达4米8,没有广场也没有街道,而是消防通道等情况。现在已沦为了摩托车篷与垃圾堆场。

销售人员宣传讲解的沙盘模型(附图)

实际房屋根本就不是当初宣传的小区主出入口,且房屋门口高低落差高达4.8米(附图)

开发商在销售阶段隐瞒了其与江西维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购买协议,隐瞒了另外两家关联公司在购房环节中的存在,通过沙盘模型向业主宣传展示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价值大打折扣,达不到商铺的用途。开发商为了避税将超过一半的房款拆分为虚假运营服务费,此举无疑对业主权益造成了侵害,对业主造成至少564959元巨大损失。当我和其他业主到绿某置业公司营销中心要求退房退款时,对我们业主采取屏蔽手机信号,把业主困在营销中心电梯里,倚仗其工作人员人多势众,恶言漫骂推搡业主。

从2021年1月开始,E-12#栋其他楼层业主也因其他原因向绿某置业公司维权,大家通过各种渠道向相关部门投诉绿某置业公司的虚假宣传以及欺诈行为。

2021年9月17日,长沙市相关部门介入,组织了多部门与绿某置业公司、江西维某集团长沙维某置业公司、业主的多方会议。主持人在会上明确指出:长沙维某置业公司的宣传是欺诈性质,绿某置业公司引进了江西维某集团旗下维某置业公司,应该为这事兜底。

2021年9月9日,长沙市监局出具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书,对长沙维某科技公司进行了处罚决定。2023年江西维某集团负责人之一邓某某被公诉,(2023)湘0111刑初213号判决书及虚假宣传处罚书中经审理查明,1、绿某置业公司与江西维某集团旗下公司(江西维某实业公司、江西维某置业公司、长沙维某科技公司、长沙维某酒店公司等)之间存在管理关系,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关系。2、利用政策漏洞,实际控制人策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在江西铜鼓县注册了14家空壳公司用于走帐开票。3、长沙维某科技公司和长沙维某酒店公司收取房款、装修费和运营费。4、维某集团公司联合将装修费运营费转入空壳公司再打款至投资人银行私人帐户和绿某两家公司帐户,逃避债务,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装修和运营等服务。5、邓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等。

证明对方与我签订《运营服务协议书》的目的,不是为我进行装修服务、运营服务等,目的是将收取的装修款、运营服务费转入投资人私人的帐户和绿某帐户,将业主的钱财占为私人己有。因此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装修与运营等服务。证明绿某置业公司与邓某某、江西维某集团旗下公司(江西维某实业公司、江西维某置业公司、长沙维某科技公司、长沙维某酒店公司等)之间业务混同,财产混同,账务混同等等。

由于先刑事案件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判决书出来2023年9月份开始,我将绿某置业公司及其以上的关联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可是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理由包括1、要将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运营服务协议书纠纷案件拆开分别起诉。2、要等E-12栋其他业主全部审理完之后,才能根据他们的判决结果来判决我的案子。3、要求我找出一个名叫罗某萍的另案处理的案件判决结果材料再来立案。4、立案庭给出的立案条件必须删除起诉状里的部分被告,包括绿某置业公司、江西维某实业公司、江西维某置业公司等等。

我自从2023年9月份开始一直在申诉立案,前前后后跑法院不下于十几次始终不予立案,最后迫于无奈之下只能在《运营服务协议书》的纠纷案件起诉状里,暂时删除了被法院立案庭列为不能起诉的相关公司作为被告公司,只能够等后续立完案再追加以上被告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以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关于罗某某等四人身份关系证据。

可即算是我暂时放弃了起诉部分被告的主张,在2024年3月22日去立案那天,立案通讯方式一栏里填写的是邮递,而法院选择了把我的诉讼费交纳通知用短信方式发送,并且短信发到了别人手机里,导致我没有收到通知没有及时交纳诉讼费。我赶到法院问明情况相关工作人员才重新发诉讼费交纳通知信息。立案后,我向法院申请追加以上相关被告申请书已经邮寄到了法院,追加被告的理由就是:以上被告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违反公司法、欺诈、侵权等。以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关于罗某某等四人身份关系证据申请书也已邮寄到了法院。两案合并审理申请书也邮寄到了法院,而现在仍没有收到一份申请通过的裁定。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从2021年1月至今已经4年了,这4年里我不停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书,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判决书,其他业主某某与绿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绿某长沙城际空间站E12地块E-12#楼购买协议书,渠道整合协议等等共计230页。因法院对我案件不立案,不得已暂时妥胁下好不容易立案,又因法院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我差点被撤案,满腹的辛酸无处诉说!

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实实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人民申张正义!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此事情公之于众,恳请相关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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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