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967613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1、2目前处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图形为识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显著主体、图形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粟海凤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967613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