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击球员是因安打或防守球员失误,而获得上垒的判决。但是纪录员不得记载与正式比赛规则或裁判员判决相抵触的纪录。
2.纪录簿的记载:a.各上场球员之姓名及其防守位置,必须依其打击顺序登记。直至比赛结束或被替补为止。
(1)(快式)若采指定球员(D.H.)时,则於比赛开始前必须登记於打击顺序之名单上。第十名即为被代打的球员,其只能防守,不能打击。
(2)(慢式)若采特殊球员(E.P.)时,则於比赛开始前,必须登记於打击顺序之名单上。全部十一名球员,均须依此顺序上场打击。
注:若采"D.H.或E.P."时,於该场比赛中不得中止,否则未完成比赛则判 "夺权比赛"。D.H.或E.P.球员,均不得担任防守,违者依规则四之4处置。
b.各球员的打击与防守,必须作成表格纪录。
(1)第一栏记载各球员的打击次数,但是下列情形不得记为打击次数:
a.击出得分的牺牲飞球时。
b.获得四坏上第一垒时。
c.因为被阻碍或妨碍而获得上第一垒时。
d.(快式)击出牺牲触击球时。
e.(快式)被投出之球触着身体时。
(2)第二栏记载各球员的得分数。
(3)第叁栏记载各球员的垒打数。垒打是击球员击球之後,可以安全到达之垒数。
(a)当击出界内球被防守球员接触前,静止於球场内;跳越过围栏或击中围
栏,均可到达一垒;或顺利到达一垒以上时。
(b)当击出强劲或缓慢或不规律反弹的界内球,防守球员一般情况下无法使
击球员出局时。
(c)当界内球未触着防守球员之前,因触着跑垒员或裁判员的身体或衣服,
而成为"死球"时。
(d)当防守球员未能刺杀前位跑垒员出局,而依纪录员判断,亦无法刺杀击
跑员出局於一垒时。
(4)第四栏记载为各球员之刺杀出局数:
(a)下列之刺杀出局应记给防守球员:
1.接住高飞球或平飞球时。
2.接住使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的传球时。
3.持球触杀离垒的跑垒员时。
4.跑垒员触着界内球或妨碍防守球员被判出局时,则记录给最近球的防守球员。
(b)下列之刺杀出局应记给捕手。
1.当宣判第叁好球时。
2.(慢式)当击球员触击或砍击时。
3.当击球员的打击顺序错误时。
4.当击球员妨碍捕手时。
5.(慢式)当击球员将第叁好球击为界外球时。
(5)第五栏记载为各球员之助杀出局数。
(a)各防守球员在任一连续性的比赛行为中,致使跑垒员出局时,仅记载
一次助杀出局时,若球员有助杀夹杀或另有出局时,则助杀出局和刺
杀出局两项都一并予以记载。
(b)各防守球员的防守接球或传球,若非队友的失误可使跑垒员出局时。
(c)防守球员接触击出之球後,却有助使跑垒员出局时。
(d)各防守球员传球之际,有跑垒员妨碍或跑出垒间线外而告出局时。
(6)第六栏记载各球员的失误数。
(a)各防守球员的防守疏忽,而有延长进攻队打击机会或跑垒员的占垒机会时。
(b)封杀出局或持球触杀返垒的跑垒员,各防守球员接球之後触垒失败时。
(c)击球员因捕手的阻碍,而获得安全上一垒时。
(d)防守球员接球落地,而未能完成双杀出局时。
(e)防守球员未尽力准确、及时的接住传出之球或阻止失败,而使跑垒员 进垒时。若接 球的球员不止一人时,纪录员必须决定其中一人失误。
3.下列情形,不得记为垒打数:a.当封杀跑垒员出局时;或由於防守球员失误而幸免出局时。
b.当防守球员在一般情况下迎接击出之球;致使前位跑垒员出局时。
c.当防守球员未能使前位跑垒员出局,但是依纪录员的判断可使击跑员出局於一垒时。
4.高飞牺牲打之得分是:当二人出局以前,(a)击球员击出一个高飞球被接住,而使跑垒员得分,(b)击出高飞球或平飞球被外野手接住,(或内野手跑至外野区接球),而接落致使跑垒员得分。依纪录员之判断,即使该球被接住跑垒员仍可以得分。5.得分打就是击出得分之打击,情形如下:a.安打时。
b.牺牲飞球或(快式)牺牲触击时。
c.界外飞球被接住时。
d.内野球员的刺杀出局或防守选择时。
e.击球员因受阻碍、触身球或四坏球而上一垒,致使跑垒员进入本垒时。
f.全垒打及致使跑垒员得分时。
6.下列情形,记为胜利投手:a.首任投手至少要投完四局,更换时本队之得分已领先,而结束时也保持领先者。
b.如此比赛第五局下半结束,首先投手至少已投完叁局,比赛结束时,该队得 分领先对队者。
7.失败投手不论投球局数多少,更换时其该队的得分少於对队,最後仍然不能使得分数拉平或领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