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据 “中国消防救援” 微信号消息,1月8日21时8分许,四川成都一小区居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处置。21时14分,消防员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是101室居民房客厅起火,现场有明火,烟雾较大,消防员立即出水枪进行处置。21时25分火势被扑灭,现场过火面积1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据事后从辖区派出所了解到,此次火灾发生是由于家庭矛盾。1月8日晚,47岁的男子向子女索要3000元生活费,其子女只愿支付2000元,随即男子做出人为纵火的极端方式。目前,纵火男子已被刑拘,后续警方正在处理中。
二、法律分析
(一)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具体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不特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撞人案;(2)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3) 针对特定的对象,但实际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4)针对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 (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需要说明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一定要造成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例如,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践中的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是仅造成了一人死亡,但因为肇事行为发生在道路上 (公共交通管制的领域),有可能会侵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放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保护法益:公共安全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可能既触犯了放火罪,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上的多数观点认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放火罪更能实现对行为的完整评价,也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凡是以杀人故意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的,除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既遂的标准。
(1)一种观点认为,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我国房屋采取的多是砖混结构,而非木质结构,如果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那已经相当危险了,所以,目标物“独立燃烧”就可认定为是犯罪既遂(多数观点)。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以造成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案例] 李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纠纷后,在家中趁家人外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子点燃,火势起来后,李某某扑救未果,便积极向邻居寻求帮助,其邻居拨打报警电话后,火势被消防队及时扑灭,没有危及邻居的财产安全。法院认定为放火罪犯罪既遂。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 驻少刑终字第 64 号。
(2) 少数观点认为,放火罪既遂的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发生了具体危险,但行为人自动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这种观点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刑法更宽容的处罚。
3.罪数: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超出了毁灭证据的范畴,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