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了哪些好建议?孩子犯错家长要赔偿,就业年龄歧视要入法

匀枫商业 2025-03-08 14:18:34

这一次开重要会议,不少委员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德先生给大家梳理下,关于社会民生的好建议,应该如何落实和实施呢?

法律好修订,具体难落实

有代表提出,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写入法律,保障35+人士的就业问题。不过德先生思考,入法容易实施难。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一些“暗”招,例如简历筛选时,打分上岗时就筛除高龄求职人士,那怎么办?只要在招聘时,不设置年龄条件,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对实质上的违规进行处罚了?未来可能会诞生其他各种措施进行实质性的就业歧视。例如,不过能写入法律之中最少是一个进步。

不过代表还提出另外一个建议,反而现在非常迫切,应当纳入法律。那就是禁止企业在招聘中设置与岗位无关的年龄门槛。现在有不少地方公开招聘时进行了所谓的“定制化”招聘。例如招聘行政人员要求有某项运动员或者跳舞的专业资质。深度怀疑那就是为了专门照顾某人而设置的招聘条件。如何防治呢?那就是可以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专门进行规定。例如前不久的山西长治一家医院,这是个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需要社会化公开招聘,但是其在招聘公告中,有一个行政后勤科员岗位,竟然限定了“播音主持与艺术”专业,并且要求应届毕业生。这种定制化的要求,与行政后勤岗位有任何联系吗?

就业歧视到处都有,不仅仅是用年龄歧视,还有着各种各样的方式。但是一些单位进行所谓的定向招聘,让人深度怀疑他们其中是有猫腻的,所以从一开始就要进行防治,坚决要堵住口子,不能丧失就业公平!

现在急需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在2021年6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其中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是有人一整套的矫治措施体系,但是这个法律估计少有人知,而且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没有适当运用,造成法律漏洞空间。具体问题就是因为实施难度大,需要多部门配合,一起联动,但是认识程度不一,配合到位的情况不高。

包括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中,也是有着具体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赔偿的责任。在民法典第1188条中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样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在有限的情况下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一些重大的刑事恶劣的案件,不满14周岁到未成年人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目前一般都是引发了社会影响之后,才会依法进行追究。仍然存在着从宽处理的情况。

就这些法律,因为刑事与民事责任和追索的责任主体不同,导致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措施的法律缺失空间。法律之间的衔接确实应该要重视起来,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确实越来越多,这一点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近些年来,引发最大社会影响力的就是河北邯郸三名13岁的未成年人,合谋杀害同学的案件了。他们是有预谋,事先反复踩点,而且在废弃的蔬菜大棚内挖好了坑,做好埋尸地点。之后采取恶劣手段骗出同学杀害并且掩埋尸体后,还将同学的财物进行了分配。

最终在引发社会巨大影响的之下,一审判决主谋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一名判了12年,还有一名出借电动车,但是没有参与犯罪的免于刑事责任。但是记者去犯罪者家中探访时,发现有2户人家已经人去楼空,家长都跑路了,后续赔偿如何落实?刑事责任处罚之后,经济责任也不能少,而且对于其监护人应当进行追责。如果不履行赔偿的经济责任,应该将其计入征信档案,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应该进行强制执行。不履行让他一辈子做老赖。法律的震慑作用,一点都不能放松,所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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