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计算税额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免征额”和“起征点”这两个术语。虽然感觉很相似,但是税法中,他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一、起征点:税收的起跑线概念: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意义:起征点是为了保护低收入群体,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收入较低而承担不必要的税负。比如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但是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举例:假如400元是起征点,个人取得增值税销售额300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取得增值税销售额500元需要就500元全额缴纳1%的增值税,也就是50元。
二、免征额:税收的减免券概念:免征额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意义: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或者其他特定支出,而在计算税款时给予一定的减免。免征额一般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比如个人所得税中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的。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只对超过部分征收。
举例:工资4900元时,未超过免征额,所以不征税。工资5100时,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100元征税,税额也就是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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