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明确:3月1日发票新规实施,再这样开票会很危险!

含巴兔 2024-03-07 22:42:45

发票新规实施!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期为您解读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要重点关注开票的3个风险点。

一、细化虚开发票的认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总结下来,没有实际业务而开票属于虚开,有实际业务但是品名、主体、价款、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属于虚开发票。

二、明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界定标准

根据第四十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三类:

①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②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③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比如,应该开具发票但是不开,只开一张收据用以代替发票的;或者应该向对方索要发票而没有取得发票的,以银行转账凭证或报销单等自制凭证代替的,这些都属于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不得变更金额

根据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有些老板认为,只要发票金额总价不变,提高单价,减少数量,总价不变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其实,这就属于变更了单价和数量,开票情况与实际业务不一致,也会被认定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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