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61岁老人应该是和蔼慈祥,和和气气的,为什么到了乐享天年的年纪,却去做出这等放火之事?
但这位老人能做出此等事,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
有句话不是说得好,别把老实人逼急了,逼急了发起疯来,我自己都怕。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315的日子,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通报:3月15日,柯桥区马鞍街道一印染厂车间发生火灾。
经查,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对发放工资不满而故意纵火,赵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所辛的是现场并无人员伤亡,不然死亡家属肯定让放火老人不能安度晚年。
而老人为什么选择在315放火?是不是借着这个日子想向官方说明什么?
或者只是单纯地为了工资,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
现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我们期待警方后续的“曝光”,希望是个惊天大瓜!
要知道放火烧厂事件很恐怖的,如果是大厂该有多恐怖,想想都害怕。
要知道人间悲剧往往是这些人祸造成的,为什么就不能心存大爱呢?
下面为发表一些放火烧死的案件,希望给世人警醒。
案例1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火灾事件
安徽男子罗某某系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因工作任务分配事宜,罗某某与车间主管林某产生矛盾。2021年2月28日,罗某某又因工作事宜对林某心生不满,随后产生通过放火的方式报复林某、让林某被领导责骂的想法。
当天晚上,罗某某来到工厂后门附近,将后门处堆放的一小堆塑料点燃后离开,以为这样既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又能让林某被老板责骂,甚至被开除。然而没想到的是,小塑料堆点燃后引发大火,整个工厂都被殃及。得知消息后的罗某某偷偷搭上了回老家的客车,打算找个住处暂避风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火灾造成上述工厂及相邻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及原材料等被烧毁,总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经价格认定,上述财物受损价值合计28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2工厂报复放火事件
上班才10天的龙某某因不满工厂车间组长批评,晚上纵火烧厂,给工厂造成170多万的经济损失,最终被法院判刑十年五个月。典型的法盲,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工厂到处是监控;以为自己报复了工厂,殊不知许多正规工厂都办理了财产保险,最终祸害的是自己十年青春。根据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案例3 1993“12·13”特大火灾
1993年12月13日凌晨3时50分左右,董扬玲窜进纺织厂,用她那双纤纤细手点燃了一根罪恶的火柴。纺织厂内大多是易燃物,哪怕是小小的一点火苗,也是要命的。很快火势便不可控制起来,一时间厂房大楼内浓烟滚滚,火光冲天。被困在楼内的打工妹们前无出路,后有“追兵”,凄惨的救命声不绝于耳。
虽然消防队迅速出动,积极展开救援,还是造成了很大的伤亡。一直到6时30分,火势才基本得以控制,7时被扑灭。这场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大火,无情的带走了61条生命,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3.6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12·13”特大火灾发生后,警方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确认火灾是人为引起的。
案例4江西一厂房疑遭人为纵火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一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警方侦查,此次案件疑似人为纵火。当地警方发布悬赏通告称,何长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发万年县江西旭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一厂房。网传现场视频显示,厂房内火势凶猛,滚滚黑烟直冲天际,厂房外立面已被烧得漆黑。
据江西电视台报道,此次事件中,过火面积在15000平方米左右。
9月14日晚8时许,江西旭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证实,此次事件确系人为纵火,但具体情况他也不了解。
万年县公安局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2021年9月14日,万年县陈营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发现何长海(男)有重大作案嫌疑。
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老人为了工资放火,算计到头来,没想到自己因为这事可能去坐牢,甚至大量赔款,岂不是得不偿失,
或者老人可以去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且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而能用法律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去使用暴力,这不仅赔了大量钱财,可能还会造成罪孽。
一生活在悔恨中!
我只能说,赵老,糊涂啊!
各位网友怎么看,请留下你的观点。
走程序有用谁会犯险[得瑟]
法律程序走下来老人在不在还是个问题!
好样的!!!烧它个天昏地暗
好,鼓掌[点赞][点赞][点赞]
走程序老人估计要等到71岁。
走法律程序结果就是东莞的结果
法律程序没有用处谁还认可,谁还当他是法,以后要是有人欠我工资,我就杀他个天昏地暗,话就放在这里,反正那些机构是虚的,根本没有用,它不鸟民,民不鸟它。
小编是不是没走过法律程序?浪费时间就不说了,请律师的钱你出吗?咨询一下就200起步,后边还要应对各种威胁。打赢了还得等二审,复议,重审。赢了还拿不到钱,顶多冻结一个单位没用的账户。你是不知道现在大老爷们有多会玩吗?事情没落你头上,落你头上你才知道什么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有用嘛[得瑟][得瑟]
完全正确的选择。 关你二十年。有吃有喝有病还有人管
走法律程序,肯定能解决问题的,但得有个先来后到的顺序一件件来!年老的、钱少的、等吃的、重病的……,都等不起了,排到了人也终老身亡不在了!
法律程序????笑死
我身边有一个老人,从40几岁开始走法律程序,今年88了,还没解决。人都快挂了。
走法律程序实在走不通。。。
只要没死人,就不会死刑[呲牙笑],在里面还能养老,比买养老金好多了[笑着哭]
法律程序?
有什么事解决不了,就走法律途径,放火是不对的,
呵呵 法律程序[捂嘴巴]
走程序? [哭笑不得] 笑话
法律程序,老人都61了[点赞]
🥶😂😂😂🥶🥶🥶😂61岁没退休。 应该算是壮年。不是老年人。
走程序得提前说
现实下走完程序,棺材本都没了[笑着哭]
劳动光荣?哈哈哈哈
对工资不满意,可以打电话给劳动局。少点节奏。劳动局给厂里打个电话,厂区基本都立马处理,要么补钱要么有理不给补, 戾气太重了。以为现在打工的都是软弱的人,肯定被欺负了之类的。建议多多放下手机。走进生活。越是底层,身上的毛病越多。在亲戚或者邻居或者农村乡里乡亲眼里都是好人,和蔼和亲。唯有触碰利益以及干活的时候,方知是何人。
走程序?[笑着哭]家祭无忘告乃翁系列了
泄一时之愤的结果很好!国家管吃住了!
让大火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都差不多。
有没有可能走程序没有用?
走法律程序?[呲牙笑]
问问扬功迅去。
如果工人都选择这样,岂不是普天同庆。都别好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