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醉酒后做出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醉酒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此举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和警戒行为人不要醉酒实施犯罪行为。然而,对于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我国法律未能明确规定。但这种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亦普遍存在,对于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有效或者无效或是效力待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关于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主流观点认为,醉酒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故行为应属有效。也有的观点认为,醉酒状态时人的大脑不清醒,不能认识到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可能后果,也不清楚该行为的意义,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行为应属无效。这两种观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即醉酒者或者相对方单方的利益,忽视了对另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民事行为应当要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鉴于此,笔者认为,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应以有效为原则,严格限制可撤销和无效为例外。
首先、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上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醉酒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也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做出的民事行为,并不必然免除其民事责任,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原则上应属有效。
其次、从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原则上分析。现代民法中逐渐出现了促进交易的趋势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尽量减少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否则民事行为动辄被撤销或者无效,将导致一系列的交易链被破坏,恢复的成本将远远高于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由此造成更大的交易成本和经济损失,与立法本意和司法理念相悖。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原则上应属有效,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
再次、从公平公正原则上看。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有些人利用对方醉酒状态来实施对对方不利的民事行为,也会出现有人因为醉酒导致实施对己方不利的民事行为。为了体现公平正义,适度保护醉酒人的权利,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以有效为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容许该行为可撤销和无效为例外。在醉酒人缺失意识不清、丧失控制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限制撤销或者宣告民事行为无效的方式,对醉酒人的行为进行补救,一定程度上保护醉酒人正当合法权益。
最后、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四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醉酒人认为其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应证明两个条件,其一,醉酒人自己因为醉酒达到完全丧失意识的程度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对其民事行为不能有效认识行为的后果和性质;其二、对方当事人明知他醉酒而与之交易。只有醉酒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现上述情形,应当容许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可撤销和无效为例外。
综上,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折射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笔者认为,醉酒状态下实施民事行为应以有效为原则,严格限制可撤销和无效为例外,既可以形成一个维护交易、促进交易、减少交易成本的法制环境,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又可以兼顾公平公正的价值,避免权利义务过度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