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坐牢服刑期间,能否和另一方离婚?如果可以离婚,该如何离婚?
先公布一下答案,夫妻一方坐牢服刑期间也是可以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都可以,不会受到限制。
1、协议离婚方式《民法典》第1076条 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据此可知,正在坐牢的服刑人员,只要和夫妻另一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和夫妻另一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的。另外,虽然服刑人员正在服刑,但是办理离婚登记时也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
服刑人员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时,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服刑人员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但是,考虑到服刑人员需要在狱警的陪同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实践中多由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以方便狱警陪同服刑人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诉讼离婚方式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既不禁止服刑人员协议离婚,也没有禁止服刑人员诉讼离婚。而且通常来讲,服刑人员一般是被告。那么,另一方要起诉服刑人员离婚,应当到哪一个法院去起诉呢?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4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据此可知,对以服刑人员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应该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该到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去起诉。而所谓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原告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