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老板,十多年前骗保211余万元,现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60万。
一药店老板骗保:被判刑10年,罚款60万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公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魏某莉,钟某娟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涉案两人诈骗金额共达211多万元,其中魏某莉为药店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60万元,其诈骗事实与“骗保”有关。

根据判决书内容,钟某娟(1977年生),于2023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魏某莉(1968年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
原判认定,涉案药房于2009年2月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片、生物制品(仅限口服制剂)销售,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实际由被告人魏某莉与其丈夫李某某(已去世)共同经营。
2012年初,被告人魏某莉经与被告人钟某娟共谋后,采取利用虚增特病病人购买特病药品数量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现为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重庆职工医保的报销资金。
实施诈骗的具体流程如下:
先由钟某娟或者其联系对接的特病病人以虚报用药量的方式从医生处获取处方,再由钟某娟持特病病人的医保卡和处方(或是魏某莉先找钟某娟领取)在该药房内,按照处方上的用药量刷卡购买特病药品,魏某莉将特病病人实际需要的药量交予钟某娟,虚报的药品则不交付,而是由魏某莉按照相应的药品回收价向钟某娟支付钱款,钟某娟在收到魏某莉的转款后再与特病病人进行分配。
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魏某莉通过该药房对公账户向被告人钟某娟银行转账支付回收价款共计约211.08万元。钟某娟将部分钱款以不同形式、数额不定的方式返给特病病人,剩余钱款则被钟某娟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购买一辆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在鲜某名下)。
2023年9月4日,被告人魏某莉、钟某娟被公安机关抓获。魏某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亦自愿认罪。钟某娟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但在审理中否认其构成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
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某莉在经营药房期间,从陈某、许某处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特病药品,后用于出售。魏某莉通过xx药房对公账户向陈某转账共计40余万元,向许某转账共计70余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某莉、钟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魏某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莉从陈某、许某处收购的药品与陈某、许某通过犯罪所得具有一致性。公诉机关指控魏某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最后该公告提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出现足以影响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钟某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将扣押的登记在鲜某名下的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依法变价后用于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经济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魏某莉、钟某娟继续予以退赔。
2.被告人魏某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已缴纳)。
下月起,全国药店医保大检查
药店经理人曾多次强调,按照2024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对应的《刑法》规定,串换药品骗保的,相关人按诈骗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另外,有意非法收购和销售骗保而来药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提醒的是,现在是“2023-2024年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阶段,从下月起,国家医保局对全国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相关飞行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敷衍塞责,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定点医药机构,一经查实,坚决从重处理。
随着药店医保监管愈发严格,药店人士需认真自查自纠自身门店“医保刷卡”相关问题。以下是国家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典型问题清单(2025版)”,供大家参考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