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然而,当父母对子女不管不问32年之久,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浙江温州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母子纠纷案件,母亲在儿子6个月大时就抛弃了他,32年后得知儿子有车有房过得很好的时候,想要和儿子重建母子关系,美其名曰:弥补母爱。
没想到遭到儿子的断然拒绝,母亲找到媒体想要调解。
(来源:寻情记)
事情回顾
小洋的父亲老杨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母亲春丽却是一个爱慕虚荣的人。
婚后不久,春丽就对丈夫的低收入感到不满,经常为了钱的事情与丈夫吵架,甚至不给老杨做饭。
老杨忙活了一天,回来后连口热饭都没有,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心中自然十分憋屈。
在一次争吵中,春丽言辞极尽恶毒、挖苦,老杨一时想不开,服毒自尽。
丈夫去世时,小洋才6个月大,春丽立马改嫁,把年幼的儿子丢给公婆抚养,自己则嫁给了一个有两个儿子的男人,还与对方生了一个女儿。
32年间,春丽从来没有看望过儿子,也从未给过一分钱的抚养费。
小洋3岁时,因爷爷奶奶实在无力抚养,只得将他托付给叔爷爷杨某林照料,在叔爷爷的悉心照料下,小洋渐渐长大。
然而,母爱的缺失给小洋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难以弥合的创伤,13岁那年小洋曾一个人偷偷去广州寻母,却遍寻不得,失望至极。
此后,小洋将全部心思用在学习上,凭借优异的成绩考入重点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优秀的外科医生。
就在事业蒸蒸日上之时,32年未曾露面的母亲忽然找上门来,希望与儿子重建母子关系。
面对母亲的诉求,小洋却难掩心中的愤懑:"小时候我需要你的时候,你在哪里?现在我有能力了,你就想起有这个儿子了?"冷漠的话语道出了儿子心中多年的委屈。
最后,小洋断然拒绝了母亲的请求,"从此以后你我就是陌生人了,不要再来纠缠我。"
春丽自然是100个不情愿,她立即找到媒体,想让记者从中调解,亦或是让记者给小杨施压。
毕竟儿子在公立大单位工作,名声还是挺重要的。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67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母亲,春丽有权要求儿子小洋履行赡养义务。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小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会构成遗弃罪。
那么,小洋是否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呢?
不能!
因为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以父母当年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为转移。
如果春丽起诉小洋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小洋支付赡养费。
当然,考虑到春丽多年的遗弃行为,其获得的赡养费数额可能会大打折扣。
最终,迫于压力和道德绑架,小洋还是答应每月给自己母亲春丽1000元抚养费。
写在最后
就算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长大后对父母依然会有赡养义务。
很多网友说这不公平。
但既然法律这么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
第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二,如果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长大后不赡养父母,那么这么多老年人流落到社会上,谁来抚养?谁出钱?会不会有不安定因素?
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