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场公审大会吸引了全国目光。两名曾为革命立下汗马功劳的共产党高级干部——刘青山与张子善,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此案被称为“共和国反腐第一案”,不仅因其涉案金额巨大,更因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成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决心的标志性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抗美援朝战争加剧了财政压力。为恢复生产,中共中央于1951年发起“增产节约运动”,但随之暴露出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触目惊心。据统计,仅天津地区就有超过10%的干部涉及腐败。同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启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刘青山、张子善案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揭发。
刘青山与张子善均出身贫寒,早年投身革命。刘青山曾参与高蠡暴动,在抗日战争中屡立战功,张子善则在国民党监狱中坚贞不屈。然而,和平环境下,两人迅速腐化堕落。
两人利用职权,盗用救灾粮款、治河专款、机场建设费等多达171.6272亿元(旧币,合新币171.6万元),相当于当时3070名干部一年的粮食定量。
在治理天津水患的以工代赈项目中,将高粱米、咸菜等物资加价出售,甚至以陈粮充好粮,导致民工病、残、死亡十余人。与女商人张文仪合谋倒卖钢材、复写纸等物资,造成国家损失21亿元。
刘青山以“养病”为名,长期居住于天津马场道的豪华洋楼“刘公馆”,冬季要求厨师用暖房韭菜包饺子,并发明“抽韭菜”的奇葩吃法;其专车从美式吉普升级为进口轿车,耗资3亿旧币。张子善则每月消耗高档香烟八九条,两年内更换五辆轿车,挥霍公款达194亿元。
1951年11月,副专员李克才的举报引发河北省委重视,随即成立专案组调查。经查实,刘青山贪污1.84亿元,张子善贪污1.94亿元。1952年2月,公审大会在保定举行,2.18万名群众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
此案直接催生了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新中国首部系统性反腐法律,明确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案件揭露后,天津地区10个县镇的主要干部被处分,全国范围内掀起反腐浪潮。1952年,仅华北地区就查处贪污分子30余万人。
刘青山、张子善案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场司法审判,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宣誓。它揭示了腐败对政权合法性的威胁,也展现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勇气。在当今反腐高压态势下,此案提醒我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对权力的监督与对信仰的坚守,始终是防止“屠龙者成恶龙”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