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根据通知, 全年11:00~13:00均为谷电价时段,春秋、夏冬两季的峰、平时段则略有差别。在具体电价浮动比例上,按季节以及用电类别,低谷时段下浮55%~62%,高峰时段则上浮50%~65%。
文件指出,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见下附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各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用电负荷特性、系统峰谷差和调节能力等因素,优化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202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要求各省统筹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推动用户削峰填谷,缓解电力供需矛盾。
考虑今明两年我省电力供需形势仍偏紧的实际情况,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在制定调整方案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总结评估了我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现状和效果,召开了三次意见征求座谈会,征求了省级相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并挂网征求社会意见后,修改形成了本《通知》。
二、调整内容
《通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省现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峰谷时段。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春秋季电力供需总体平稳,峰谷时段调整为高峰、平段、低谷等三个时段。夏冬季电力供应仍较为紧张,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四个时段。
(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为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重大节假日期间新能源消纳,将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划分为深谷时段。前述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调整浮动比例。考虑大工业电价用户调节能力强于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两类用户设置差异化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同时,通过设置季节性浮动比例,进一步拉大夏冬季峰谷价差,引导削峰填谷,缓解夏冬季供需矛盾。
(四)分阶段执行。结合目前工商业用户计量现状,大工业电价用户先行执行。考虑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数量较多,表计更换和参数调整工作所需时间较长,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四个部分。
(一)实施范围。明确了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为延续政策的稳定性,规定了大工业电价用户必须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统筹考虑保供稳价和新能源消纳,明确了分季节的峰谷时段和电价浮动比例,拉大夏冬季峰谷价差,利用价格信号引导削峰填谷,缓解夏冬季供需矛盾。
(三)执行时间。考虑我省表计更换升级所必需的时间,规定了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类分阶段执行。
(四)其他事项。考虑我省部分表计功能不足的现状,规定了深谷电量的计量方式,并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电力公司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孙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