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天分为十二个时辰,每个时辰相当于现在的两个小时,一天就等于二十四个小时。但时辰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每个时辰由八刻组成,每个刻又相当于现在的十五分钟。午时一般是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就是正午十二点左右,太阳正挂在天空中央,这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也是阳气最盛的时候。杀人是阴事,所以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就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午时三刻”在中国古典文学中的意思是行刑的时间,在古代是一种法律文化。
小时候看《水浒传》,最精彩的情节就是“劫法场”。在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中,宋江和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就在此时,梁山好汉一起发难,“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跳下楼来。”在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场石秀跳楼”中,卢俊义也要被处斩,也是在十字街头法场上,“午时三刻到了”一声喊,刽子手就要动手。等在酒楼上的石秀吼一声“梁山泊好汉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救下了卢俊义。
其他的古典小说里也常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中,任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结果任在刑场上端然坐化。
并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这种“午时三刻”行刑的描写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清朝人《梦厂杂著》记载了一桩梅州的奇案。一个强奸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到达时,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小官吏目。吏目找来驻军的军官商量,军官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三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行刑时已近黄昏。他们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挑来临时充当刽子手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地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斩讫”。
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军官验看。军官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终于在一个茅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手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现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手和军官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军官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午时三刻”究竟有什么奥妙?
古代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世界上大部分古代国家都喜欢在白天执行死刑。就像欧洲国家在20世纪以前,普遍喜欢在日出的时候行刑。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觉得白天行刑比较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吓唬人们。但是,很少有人像中国那样,会考虑到鬼魂阴气。中国人相信报应,如果做好事,就能得到福报,如果做坏事,就会得到恶报。所以,报应是他们最重视的一个因素。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思想和中国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加强了这种观念在民间的普及。就像俗话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
按照清代的一本书《公门要略》的说法,法官在执行死刑令的时候,需要刑房书吏把死囚的姓名标子倒过来,给长官看。长官在姓名上画上红笔痕,这就是法官签署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用直接负责。法官的签名笔就直接扔了,再也不用。监斩官出发前,会穿上全套的公服,再披一件大红斗篷,这样就能避免鬼魂的干扰。行刑结束后,他们还要去城隍庙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他们身后的鬼魂。回到衙门后,他们还要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所有的衙役都会出来,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驱赶鬼魂。
《水浒传》第一百十回讲处死王庆,“刽子手叫起‘恶杀都来’,恰好午时三刻”。这里的“恶杀都来”,是让死者记住是恶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来缠刽子手。行刑结束后,就像病关索杨雄在市心里行刑后,有一批朋友上来给他披红挂彩,弄点鼓乐吹吹打打,到城中热闹的酒店喝酒,以赶走可能跟随而来的鬼魂阴气。
虽然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但是鬼魂阴气的因素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却很重要。文学作品中,比如《水浒传》中的“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