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贪污几千万上亿都不判死刑?即使判了死刑,为什么不立即执行?关于这个话题是老百姓最关心,也讨论得最多的问题,说明人民群众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恨不得剥他的皮,抽他的筯,为什么?因为普通老百姓为了生存,四处奔波,没日没夜,加班加点的劳作,却仍然被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压得喘不过气来!
而你那些贪污腐败分子却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贪污,这些仅仅是被官方媒体曝光出来的,还有哪些隐藏较深,没有被曝光的应该不会少!现在的腐败分子贪污几百万几千万上亿不被判死刑的原因,我到网上搜索查询,得出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死刑,但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为标准。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贪污上亿元的案件都会直接判处死刑,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广大人民群众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贪污几百万、几千万、上亿不叫“数额特别巨大”吗?情节还不特别严重吗?已经是天文数字般的贪污腐败了!
什么才叫重大损失与数额特别巨大?二是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非常谨慎,遵循“少杀、慎杀”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即使贪污金额巨大,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贪污几百万、几千万、上亿难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不大吗?他这一贪污,让普通老百姓过的啥日子,要是把这些腐败分子贪污的钱用于民生,老百姓的日子不就会好过一些吗?他是一人贪污,全家受益,发现了就坦白,还能从宽处理,没有发现,那他是逍遥自在!
三是国际趋势:随着全球范围内对死刑制度的重新审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限制或废除死刑。我国也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以符合国际趋势和人道主义精神。这一国际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贪污罪的判决实践。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慎重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但很多网友们认为死刑与国际接上了接轨,却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对巨贪的仁慈和仁道,就是对普通老百姓的残忍,就是对普通老百姓的不仁慈不人道!
腐败分子在贪污腐败时他是不是对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仁慈了,如果他看到老百姓生活还很困难!却仍然贪污腐败,那他就是罪不可赦!
应该判处死刑,并且还要立即执行!不然夜长梦多,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从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四是犯罪性质:贪污受贿犯罪往往涉及经济利益,而非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动机和目的多样,有时并非出于恶意,而是由于制度漏洞或个人贪欲所致。法院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非常严格,本着“不杀、少杀”的原则来处理。
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以及我国死刑制度逐步减少的趋势。因此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避免过度惩罚。但很多人认为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直接快速危害他人生命,但他是间接慢性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为什么?因为他的贪污腐败,造成了很多老百姓生活更加困难!
这就相当于温水煮青蛙,温水煮青蛙的痛苦,比直接取其性命更残忍,社会危害性不是相对较小,而是更大!
而且还直接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贪污腐败分子的性质不是影响和危害性较小,而是影响极大,性质极其恶劣!为什么在建国初期的1951年,当时刘青山和张子善贪污的金额为旧人民币171.6亿元,这笔金额在当时的购买力相当于现在的171.6万元人民币。与现在动辄贪污几千万上亿,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但为什么当时刘青山、张子善却被枪毙!
就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声誉。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他们个人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当时党内腐败现象的警示,体现了党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判处刘青山和张子善死刑,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对党内外的反腐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我认为现在也应该继续像当时惩处张子善刘青山一样惩处现在的腐败分子!
把腐败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住哪些正在腐败和准备腐败的人!
几千万上亿?小编啊,你是啥年代的人?现在都是几十亿,几百亿,都不一定排上号吧?
好文章!分析的很透彻!表达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