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后造成十级伤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投喂者赔偿24万元。此事引起社会争议,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2024年7月24日,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件回顾
该案即原告吴某某诉原审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据媒体报道,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20日,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6月5日上午,该案再审开庭。
真相到底是什么?“庭上交锋”持续了4个小时
6月初,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再审。损坏的监控、涉案的流浪猫、相互对立的原被告三方,以及7名均称所述属实的证人,这场“庭上交锋”整整持续了近4个小时。
是否因涉案猫受伤?法院:具有高度盖然性
由于缺乏能够直接证明事发经过的相关监控视频,“原告受伤是否与猫有关”成为再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那么,在羽毛球馆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有没有猫这一待证事实该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审理中,原告吴先生在事发后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先生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先生系踩到猫受伤。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先生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我们注意到,对于该争议焦点的认定,再审与原审一致。
“他买了猫粮还带猫去洗澡”
再审中,为了佐证所言属实,原被告各自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针对“投喂者肖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这一争议问题,有证人当庭提出,“我在球馆看到肖有喂养这只猫,给它取名叫‘土豆’,肖给它买了猫粮猫砂,还带它出去洗澡,之前我也提醒过他球馆不能养猫,但他没有听劝。”
然而对此,肖某却是另一番说法。“我最早是在2022年下半年,在园区外看到了这只流浪猫,它看起来比别的猫要亲和可爱一些,所以我就喊它‘土豆’,平时是会给它投喂点吃的,但球馆其他人也都投喂过,不止我一人。”
据此,肖某代理律师认为,尽管肖某存在投喂行为,但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肖某投喂流浪猫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是出于私人占有的目的,其投喂行为也是以随意投喂的方式为主,从动物的生活空间来看,也是没有固定边界的场所,不是饲养人可控制管束的,达不到民法典中饲养关系的认定。”
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再审:不能认定
对此争议焦点,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经法院再审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控制力的角度来看,肖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无法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无法管控,故不能认定二者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法律上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什么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投喂流浪猫是否就变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一直有分歧。”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纯逻辑的问题,其中必然还包含着价值的判断。“再审中对此问题的认定,符合公众对价值判断的预期。”
究竟谁该为此担责?法院:球馆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责任的认定,在原审判决中,猫的投喂者肖某承担赔偿责任,球馆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审中,对于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原被告三方依旧各执一词。
经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养猫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窜入球场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在监控损坏后未及时修理,致使本案事发经过难以客观还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经常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猫的生活行动习惯,显然给球馆内的运动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对吴先生的损害同样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吴先生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中吴先生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动物突然窜入场地导致损害,超出了吴先生的合理注意范围。同时,两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吴先生自身存在其他过失。据此,吴先生的损害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
闵行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
从原审到再审,从投喂者判赔24万元,到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此次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上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相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是院长主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一定问题情况下主动介入,提请再审的。”
像踩猫案就是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案件,在实践中这一情况比较少见,把握上比较严格慎重,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