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拥有住宅和车位,业主大会该有几票表决权?

物业之友 2024-12-18 17:26:47

某小区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发布不予续聘原物业的公告。业主李某认为表决遗漏了734户车位业主的表决票,未达三分之二专有面积的业主人数,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遭质疑

李某是南京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初,该小区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同年5月,某街道办事处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2021年9月,业主委员会发布《某小区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公告》,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同意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续聘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2021年10月10日,业主大会召开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同日,业主委员会发布《某小区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载明,该小区具有表决权户数为1600户,专有部分面积155495.05平方米。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参与表决票1151张,投票占比71.94%,有效参与表决面积115255.45平方米,面积占比74.12%。

2021年10月21日,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某小区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以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不同意续聘,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已达法定票数的要求,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启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李某认为,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具有表决权的户数为1600户,遗漏了734户车位业主的表决票人数。该遗漏实质上导致参加本次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的专有面积的业主人数。李某对表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0日公告的表决结果。业委会2021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某小区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决定启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该决定因缺乏相应的前提条件,应一并予以撤销。

对此,某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某业主委员会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无需就专有车位发放表决票,并将专有车位户数统计入表决票数。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庭审说理

拥有车位的住宅用户仅拥有一票表决权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既有住宅又有车位的业主是否享有两票表决权。

南京中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案涉小区拥有车位的用户,基本系该小区业主。故本案中若将案涉《议事规则》中“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理解为拥有车位的住宅用户按两人计算,则一户享有两票表决权,违反上述司法解释,亦不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的规定。

案后余思

小区专有车位业主应否得到表决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小区专有车位业主拥有表决票,但同一受买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也明确了本次案件中存在的最大争议,同时拥有住宅和车位的业主只有一票表决票。

问题延展

小区专有车位面积应否计入表决面积?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两个及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地下车位是否具有表决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但议事规则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有网友提出小区专有车位面积应否计入表决面积这个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应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所以小区专有车位面积应否计入表决面积是由各小区业主大会来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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