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可识别原则的历史真迹保护作用:一种认识

考古研史赏人物 2025-02-17 17:13:28

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4年第4期 P64-72

对于受官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可识别(recognizability或distinguishability)原则通常被理解为修复、改扩建等所有类型的干预引入的新增本体,应与过去遗存的遗产本体有所区别,不应相互混淆。

在现当代的遗产保护与干预中,可识别是公认的五项基本要求——真实、完整、可识别、可逆、最小干预——之一,体现在《威尼斯宪章》[1]《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2]等国际文件,英格兰的《旨在历史环境可持续管理的保护原则、政策与指南》[3]、美国的《历史资产处理标准》[4],以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5]等各国规范中。然而如一些文献所示[6][7],该原则存在基础研究匮乏,法规或行业准则与实践脱节,应用不畅等问题。以至于:

……很多时候,它只是一条原则,一条被书写但却不被恪守的原则,就像一尊被高高摆放但却从不去供奉的神像[8]。

一、源起与现实

18世纪中期,被誉为古代艺术史之父的J.J.温克尔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最早且最有影响力地提出了可识别原则。毕竟,不确定哪些是历史真迹——具有历史意义的特定过去的实物遗存——哪些是后世增补或仿作,确切、可信的艺术史建构是不可能的。1756年,他在一封给意大利友人的信中谈及要建立“一些规则使人确定无疑地区分修复出来的部分与原件(lerestauré d’avec l’original),区分仿作与真迹(le pastiche d’avec le vrai)……。”[9]1764年,温克尔曼在其名著《古代艺术史》的序言中重提1756年的主张,写道:“应该在插图里或对插图的解释里表明哪些是增补”[10]。

尽管温克尔曼的可识别要求,限于图示或其文字说明的方式,但历史认知越来越严苛的史料甄别需求,把遗物的物质本体视为某种过去的见证与史料本身,很快引发了在它们的修复中以直观可辨的物化方式表达可识别的需求与愿望,并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生了一批有意为之的可识别修复项目,例如罗马蒙地奇拖利奥广场上的方尖碑、罗马大斗兽场、提图斯凯旋门的修复。然而总的来说,即便对于官方保护的历史真迹,19世纪的绝大多数干预追求的是特意不可识别的天衣无缝。直到1883年,意大利文献性修复的领袖卡米洛·博伊托(Camillo Boito)起草的首部意大利《修复宪章》,才首次明确且强烈地提出可识别原则,以便使必要的、可能的修复不误导人。在他看来,只有可识别的修复才是合理、合法的[11]。

1931年的《雅典宪章》[12]和1932年由科学性修复的领袖古斯塔沃·焦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起草的第二部意大利《修复宪章》均提及可识别要求。尤其是后者的第8条,要求无论何种情况下的增补,都必须采取使其明显可识别(evidentemente designate)的措施,以便永远不会误导学者或意味着对历史文献的一种伪造[13]。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的短短16条中有3条明确提及可识别要求。随着1965年成立的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将《威尼斯宪章》作为纲领性文件,随着ICOMOS各国委员会的成立,且基于《威尼斯宪章》制定本国的规范,随着ICOMOS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评选与监控中发挥法定咨询单位的作用,可识别原则至此定型、普及。

然而不少遗产干预者出于审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某种善观念,质疑该原则,使其应用受阻,以至于虽然“在文物保护方案文本及相应的审批文件中,基本都会提及这一条。但是,方案中却又很少能找到具体的措施体现”[14]。

这引出了一系列根本问题,在笔者看来,其中最核心的是可识别原则是否与历史真迹的保护有关。该原则似乎只是为了满足特定专业人士出于特定专业需求——例如严谨的历史建构——区分真迹与增补或仿作的需要。即便博伊托等人扩展了温克尔曼的认识,针对公众谈到防止认知误导,也像是特定专业人士强加的一种道德洁癖。也就是说,在不少遗产干预者心中,可识别与历史真迹保护无关,甚至由于其对遗产形象的影响而是遗产保护的对立面。值得注意的是,真实、完整、最小干预、可逆都被普遍认为是历史真迹的保护所必需的。当可识别位列其中,并称为五大原则时,已经隐含地表达了这也是一种历史真迹保护措施,是历史真迹保护所必需的,源于和文化背景无关的历史真迹保护原理。

二、可识别对于历史真迹应得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的保护作用

1980年代以来,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经历了大扩展,延伸到各种不断更新、物质本体难以被视为历史真迹的元素,乃至各种非遗元素[15]。尽管如此,不可否认,各国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基础与核心仍是历史真迹。这既源于历史真迹是人们首先意识到需要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也源于严格地说,只有历史真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不可复制,最脆弱,最需要保护。

或远或近过去的实物遗存,之所以能被当成历史认知的史料、文献,首先在于人们认识到面前之物确实是某种过去的遗存,即真迹。这种身份识别与认同对于某些实存能获得历史意义,受官方保护至关重要。如果古今中外所有的增补、仿制都天衣无缝,无论在正常的观瞻条件下,还是利用任何技术手段,都无法识别,那么就无所谓历史真迹与后世增补或仿制的区别——哪怕后者的形式、风格、内容是编造性的。这既意味着任何甄别历史真迹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也意味着甄别的需求不复存在,进而言之,历史真迹的保护不复存在。反言之,幸存的唐宋木构之所以被认为是珍贵的,恰恰因为它们的物质本体不仅相对于明清木构,而且相对于现代仿作是可识别的;作伪者之所以重视做旧技术,试图新老混淆,恰恰因为他们知道人们重视特定过去的实存,重视对其的甄别。是历史真迹的确切身份确保了它的文明见证、历史见证、历史认知功能,使之可能受到重视,受到保护。因此,历史真迹的确切身份不仅是历史真迹保护的根基所在,而且也意味着应该保护历史真迹应有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

在经历过现代增补的遗产中,历史真迹部分无疑最应该、最值得展示,成为观瞻焦点。而这恰恰是不可识别的天衣无缝做法最大的问题:令人无法区分历史真迹与现代增补,无法将观瞻焦点放在历史真迹上,甚至无法意识到哪些部分才是历史真迹。如果一个历史真迹的周边都是仿品,比如东汉高颐墓阙的周围拥塞了大量仿品,甚至连阙体的残损、沧桑都仿得惟妙惟肖,人们无论如何无法区分真迹与仿品,恐怕不会有人会将这种做法视为对高颐墓阙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高颐墓阙作为历史真迹,虽本体尚存,但它应有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却被破坏了。借用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的表达方式,这使得历史真迹只“存续”,不“存在”[16]。推而论之,一个历史真迹本身的增补如果不可识别,无异于在真迹旁边放置一堆无法区分的仿品对历史真迹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的破坏。

由此可见,不可识别并非历史真迹保护的合理推论。可以说,可识别确保了历史真迹应有、应得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确保了历史真迹保护事业本身,也确保了经过增补的对象中的历史真迹部分的价值显现,以及人们对真迹部分的认知与欣赏。简言之,可识别并非道德洁癖,而是必要的历史真迹保护措施,甚至是历史真迹保护的根基所在。

三、可识别的预防性保护作用

历史真迹保护的第一步无疑是甄别处理对象各部分的渊源,从而确定各部分的价值,确定哪些部分值得保护。即便处理对象有层叠的时代构成,所有部分都能被视为有历史意义的真迹,也需要确定各部分的渊源,才能确定各部分的相对价值,制定合理的干预方案。即便真迹和后世增补的劣化状况相同,由于它们的价值不同,要求的干预通常也是不同的。

如果一段城墙无法使人确定哪些部分是明代的、清代的、民国的、十几年前增补的,合理的干预方案是无法想象的。人们不会认为一幢只有十几年历史的仿古建筑需要作为历史真迹保护,同样,人们也不会认为一段古城墙上十几年前增补的砖作需要作为历史真迹保护。然而,不可识别的增补会颠覆这一切,人们可能保护了不需要特意保护的部分,替换了需要特意保护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可识别是确保未来的遗产干预合理恰当的必要手段,是一种历史真迹预防性保护措施。

但是上述假设可能被认为并不成立,由于增补材料必然和真迹的材料存在某些性状差异,因此,无论人们如何力争天衣无缝,力争不可识别,理论上都是可识别的。有学者指出“绝对不可识别”其实是做不到的,人们总是能用现代技术与仪器判明增补,“从这一角度来讲,对文物所采用的任何保护修复操作,都是可识别的,只不过可识别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己,所需要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而已。”[17]例如,如今的各种不可见光摄影技术可使人轻易地“看出”画作中的增补。

然而,一方面,即便科技鉴定手段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此类手段已经能鉴识一切增补的认识并不符合事实。另一方面,即便日益发达的科技手段能使博物馆里相对小型的可移动文物的增补部分无所遁形的论点是成立的,但对于由无数相对普通的构件构成的、体量巨大得多的不可移动历史真迹,这种论点往往由于检测繁琐、耗时,涉及昂贵的设备,鉴定成本高昂而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没有实际意义。面对一段修复得天衣无缝的老砖墙,如何着手鉴定每块砖的渊源?即便能用高科技手段鉴定,又要花费多少代价?事实上,绝大多数不可移动历史真迹或其中绝大部分本体的干预,承受不了这种代价,不会采用高科技鉴定手段。

布兰迪主要针对可逆提出过一条被普遍接受的原则:“所有的修复干预都不应使未来的任何干预不可能再进行下去,相反,应为它们提供便利。”[18]这无疑也适用于可识别。由于所有的增补在理论上必然可识别,故意不采取有意为之的可识别措施,无异于为未来的甄别、干预乃至历史真迹保护制造障碍,事实上有悖历史真迹保护的原理。

四、保护历史真迹部分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对可识度的限定

质疑、抵制可识别原则最常见的理由之一是,这会导致新旧对比,破坏遗产审美。的确存在不恰当的可识别方式使遗产形象分崩离析的风险。保护历史真迹的真迹身份与地位,也意味着保护真迹的视觉显现。原则上正因为要保护和展示的是过去的遗存——那也是最值得、最应该展示的部分,而不是今人的增补,因此,增补不应喧宾夺主。一旦增补干扰了对真迹的欣赏,或使欣赏主体不再是遗存,而是增补,这同样是一种破坏。因此,从历史真迹保护的逻辑本身出发,可识别并不意味着单纯为了区别而区别。《威尼斯宪章》第13条明确说明:“除非增补不对建筑中令人感兴趣的部分、建筑的传统设境、构成平衡及其与周边的关系起到喧宾夺主(detract)的作用,否则不允许增补。”

从重建“艺术作品的潜在一体性”出发,布兰迪提出的修复原则是“任何整合必须总是具有容易的可识别性,但却不应为此干扰我们所希望重建出来的那种一体性。因此,在艺术作品应被观赏的距离下,应察觉不到这种整合;但稍微凑近细看时,在无需借助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立刻能识别出这种整合。”[19]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常被归纳为远看整体,近看有差异的可识别方式,首先源于某种审美考虑,而不是史料甄别或防止认知误导的考虑,因为差异越剧烈,甄别就越容易。从看重形象整体性的审美需求出发,只要能确保增补部分近看可识别,布兰迪甚至认为不排除增补部分“人工做旧的做法”[20]。

如果从真迹部分应成为观瞻焦点,在整体中应凸显为图(figure),增补部分不应喧宾夺主,应成为底(ground)的角度看,布兰迪推崇的远看整体,近看有差异的做法并非满足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馆藏文物中常见的用白石膏补全,从而差异明显的做法,往往也能达成上述目标。然而,抛开不同的策略不谈,历史真迹确切身份的保护导出了可识别原则,但身份保护同样导出了真迹部分观瞻地位与显现的保护,这既限定了适宜的可识别方式与可识度,也意味着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识别的增补并非历史真迹保护的合理推论。

五、若干讨论

(一)传统与历史真迹保护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西方人喜好可识别,东方人喜好天衣无缝,东西方有不同的传统,出于对传统的尊重,东方应该坚持自己的传统做法。东西方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然而这种看法实质上出于不对等,从而不恰当的对比:以西方的某种现代做法对比东方的某种传统做法。全面审视历史,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有意识的可识别原则是种现代产物,西方此前同样喜好天衣无缝,否则温克尔曼不会在18世纪中期提出可识别原则。亚历山德罗·孔蒂(Alessandro Conti)的名著《艺术作品修复与保护史》[21]清楚地表明,可识别原则在西方可移动与不可移动历史真迹干预领域获得共识与普及性的实施是同步的,都发生在19世纪晚期。

近年来,已有学者质疑东西方传统的对立[22][23]。蒂姆·温特(Tim Winter)甚至认为这是出于某种人为的差异政治的需要而将东方传统的遗产处理方式本质主义(essentialism)化[24]。这种视角和过去一样,将东方视为另类的他者,无异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变种。其隐含的推论是东方的文化传统乃至整个社会应该凝固与停滞,不应再变化、发展。

此外,即便我国大众传统上喜好天衣无缝,如今是否仍是如此也值得探讨。重庆合川涞滩二佛寺佛祖坐像金箔修复方案的民意调查结果挑战了传统的看法(图1)。2019—2020年1037人次的随机访谈与问卷调查表明,74.04%的游客赞同远看整体、近看有差异的可识别处理方式。这一调查结果是惊人的,因为宗教造像普遍被认为是传统信仰的对象,最适合完全重新贴金或天衣无缝的修复。

图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合川涞滩二佛寺佛祖坐像金箔修复方案民意调查结果(根据卜海军供图改绘)

不过,最重要的是,可识别是历史真迹保护的必然要求,无论传统如何,都难以否定这种保护原理。

(二)两种心态与生态

对遗产保护而言,可识别能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传到自己手中的历史真迹往往是历经忽视、劫难的残余,且会不断损耗,从而促使人们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保存真迹本体,避免不必要的剔除。特意不可识别的天衣无缝恰恰相反。由于历史真迹始终显得“鲜活、甚至一如既往”,给人以永远不会消亡的假象,由于干预者难以区分历史真迹与后世增补,这些都会促使即便在修复中多剔除点不方便保留的真迹本体又有何妨的心态。毕竟,人们最终也意识不到在修复中损失了什么,损失了多少。

遗产干预的海量讨论很少涉及有利于历史真迹保护的恰当心态与生态问题。两种干预方式将导致不同的干预心态与生态,导致不同的干预倾向。根据笔者的体验,这并非纯粹的理论推演,而是遗产干预中经常发生的事,对单体遗产如此,对历史街区、历史村落也是如此。值得反思的是,“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的流行,是否部分源于通过某种混淆手段造成的无论怎样,历史真迹都不会消亡、没有消亡的心态。

(三)全谱系的可识别方式认识

可识别的影线或色块修复法最终将使历史真迹只剩下一堆影线或色块,人们如何能接受这种结局?[25]然而就使专家和/或普通民众认识到新老不同、真迹与增补不同的目的而言,可识别并不只意味着影线或色块补全法,并不只意味着正常的观瞻条件下不借助任何特殊仪器以物化方式实施的形象直观的可识别方式。

在《威尼斯宪章》所言的当代印记(stamp)中,stamp的本意为所有形式的印记、戳记。文字/符号标识或物勒工名既是有悠久传统的可识别方式,也是从意大利首部《修复宪章》到《威尼斯宪章》均认可的可识别方式。这意味着带有某种可识别标识的修旧如故的增补同样符合可识别原则。这种标识的进一步发展是以物化的方式实施,在正常的观瞻条件下不可辨,但通过简单仪器可辨的可识别措施——笔者称之为“隐形式本体性可识别方式”。这方面的典型是1972年实施的米开朗琪罗《哀悼基督》(Pietà)雕像的修复。修补材料中加入的标识材料——荧光树脂,使修补部分虽然在正常的观瞻条件下不可识别,但在紫外光的照射下清晰可辨。该修复的负责人,《威尼斯宪章》起草委员会委员——梵蒂冈博物馆馆长德奥克莱西奥·雷迪格·德坎普斯(Deoclecio Redigde Campos,1905-1989)采取这种做法,一方面在于他认为,增补部分与原件的内在价值永远不同,“即便在白天,外表一样。”[26]另一方面,遗产的干预从来不是一劳永逸的,这种可识别措施可以让未来的干预者轻易且精确地确定哪些是真迹,哪些是后来的增补,从而科学合理地确定干预的范围与力度,“任何时候,如果需要,可以用紫外光精确确定修复区域的确切位置,将其清除掉。”[27]近年来,我国可移动文物修复领域已有名为“荧光识别法”的类似探索[28][29],这种方法对不可移动历史真迹的干预也有巨大的应用潜力。

1980年代,为了平衡可识别的需求与适宜“天衣无缝”的情况,英格兰古迹与历史建筑管理局(Directorate of Ancient Monuments and Historic Buildings)进行了类似探索,在修复砂浆中掺入某种“标识”(tagging)骨料,随着材料、粒径的不同,可实现不同视觉条件下的可识度。例如,在修复砂浆中掺入非常容易获取的细小方解石粉,虽然正常的观瞻条件下不可识别,但利用放大镜等简易工具即可识别——“‘标识’系统有利于今后对现代砂浆的识别,且可自由地实现良好的视觉匹配度。”[30]这种可识别方式成本很低,施工简便,可根据情况实现不同的可识度,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不仅可用于各种非块材材料——砂浆、抹灰、涂料、土,等,且可用于为修复定制的各种块材,例如砖、瓦、土坯。

最后,难以否认的是,外置于遗产本体的图示或其文字说明也是一种可识别方式,这甚至是温克尔曼首次提出的可识别方式。在博伊托建议的8种可识别措施中,同样包括“不同干预阶段的说明和照片,陈放于建筑室内或附近某处,或制成出版物。”[31]尽管这种方式是否适合单独使用仍是个问题。

显然,存在形形色色的可识别方式,总有一种或几种的组合适用于特定的情况。可识别原则实施受阻,核心是意识问题,而不是审美或技术问题。

(四)信息披露的公众责任

从某种角度看,遗产观瞻是一种消费,普通民众是其最重要的消费者。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虽然一直存在针对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的诚信原则,流行的却是古罗马法的交易格言——购者自慎(caveat emptor),即消费者负责甄别商品或服务的真伪与质量。文物领域更是如此。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关于文物鉴定和辨伪的议论。”[32]元末明初曹昭的《格古要论》大量谈及辨伪问题,不仅涉及青铜器、书画、碑帖,还涉及瓷器、漆器、玉器、水晶器、玻璃器、琥珀、玳瑁、金银器、灵璧石、古琴、砚台等,其范围之广令人惊叹。然而对曹昭来说,这似乎只是个购者自慎的问题,只涉及消费者的鉴别力。西方同样如此。这也是传统故意不可识别的修复做法流行的社会背景。修复者为其天衣无缝的技艺自豪,剩下的取决于消费者的鉴别力。

然而,1930年代,尤其是1960年代之后,卖者尽责(caveat venditor)——商品或服务提供方有责任如实披露影响消费者价值判断的必要信息——渐成各行各业的法规[33]。人们认识到,由于掌握的关键信息不同,你情我愿、购者自慎这种形式上公平的“契约自由”的交易,实质上并不平等、公平[34],而平等、公平则是当代社会正义观的基础。于是,推动社会正义和良序社会建构的必然结果使卖者尽责渐成共识,从商品包装上的配料表到采用何种工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信息披露渐成各行业的常态,且其范围不断扩大,中外皆是如此。

卖者尽责,强制披露影响消费者价值判断的必要信息,意味着修复者有义务向公众公告知修复的范围与方式。哪怕是正常的观瞻条件下天衣无缝的修复,也应予以图示或其文字说明。这和公众是否普遍喜好天衣无缝的修复无关。根据本人的经历,即便某些遗产地有大量现代的复建建筑、仿古建筑,既缺乏形象上的可识别性,也缺乏文字说明,导游通常也会主动告知哪些是真迹,哪些不是。这种值得反思的做法说明,导游深知游客并非不在乎真迹与仿作的区别,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游客事后发现观览的并非真迹,可能遭到投诉——即便投诉者也乐于观览复建建筑、仿古建筑。

某种社会性的善,某种当下主义的意义与价值,常被用来为故意不可识别的做法辩护,从而否定可识别原则。然而,如果从更高层次的善考虑,从面向未来长治久安良序社会建构的角度考虑,就很难否认,向公众透明开放、事实公开的可识别措施更善,更有价值与意义。这与正常观瞻条件下天衣无缝的修复并不矛盾。如前所示,图示或其文字说明同样是一种可识别措施,甚至是现代可识别原则的肇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资本运作、旅游开发等现实问题,相当多不可移动历史真迹的修复倾向商业逐利,倾向故意不采取任何可识别措施,从而属于追求天衣无缝的商业性修复,不考虑市场规律之外的各种社会成本。因此,正如其他行业推进卖者尽责的常规做法,可识别原则的实施只能有赖于政府或专业机构明确、强化相关要求,强制实施。

六、结语

可识别原则源于特定专业人士的史料甄别需求,防止不可识别的增补误导历史认知。当博伊托谈到“吾当使人人识,吾之工,皆今作”“吾必使人人皆识,添者,今作”[35],可识别原则与公众的知情权关联了起来。然而,可以说,当拉斯金、博伊托等人类似地谈及“人们不应欺骗邻人和子孙后代”[36],其出发点是启蒙运动以来特有的精英责任感。于是,可识别原则常常令人感到只是一种专业化、精英化的道德洁癖,只是一种特定的西方文化现象。

不过,相关的质疑、抵制忽视了无论拉斯金、博伊托还是布兰迪都有没有直接说明的可识别的历史真迹保护作用。这不仅在于可识别的预防性保护作用:确保未来制定合理、科学的干预方案,更在于,可识别是保护历史真迹应得、应有的真迹身份、地位与显现的必然要求。没有这种保护,就没有历史真迹保护的必要。这种科学原理,难以以任何文化传统的名义否定,除非否定历史真迹保护的必要性本身。的确,有人会质疑乃至否定历史真迹保护的必要性本身,认为这没有什么意义。这等于否定了以物质见证进行历史认知的必要性,也否定了真正古老的物质见证具有的巨大情感力量与社会作用。

如前所示,可识别原则有众多应用方式,并不只意味着以物化的方式实施、正常的观瞻条件下不借助任何特殊仪器直观可辨的表现方式。每种可识别方式无疑都有其优缺点与适用场景,这意味着它们可能需要系统化的综合运用。受篇幅所限,本文无意探讨在何种情况下适合采取何种可识别措施或其组合,适合何种可识度。相对于具体的实施方式,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可识别原则有不可或缺的历史真迹保护作用,不仅是形成良序的历史真迹保护心态与生态的必要条件,而且有助于更大维度良序社会的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面向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干预的可识别性原则的历史、理论与本土化应用技术体系研究”(项目编号:52278036)资助]

作者简介

陆地,同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修复与康复性再生的理论与历史,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

(文章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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