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役人民警察有两百多万名,其中大多数人民警察都奋战在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的公安干警。至于我们所说的那些科长、处长、局长、厅长等等那些带“长”的警察,则属于担任警官职务的领导。然而,人民警察中还有一些是担任“警长”职务的,很多人都据此推断,警长也属于警官职务,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那么“警长”究竟是什么官呢?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依据工作职务的性质将数百万人民警察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警官类、警员类和警务技术类。其中,担任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属于警官职务序列。例如,公安局的局长、省公安厅的厅长等等;而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则属于警员职务序列。例如,警务专员、高级警长和警长等;除此之外,那些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则属于第三类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警官仅仅只是指那些担任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处长、厅长和公安部部长等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他们的职务名称往往都带“长”。他们的职务级别由高到低分为: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局级、副处局级、正科局级、副科局级。
但是,以前警察待遇仅和职务级别挂钩,这样很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因为即使是级别最低的科级县公安局至少也有数百名公安干警,但是局长只有一位,副局长也屈指可数。对于那么多晋升不了领导职务的小警员来说,不仅手里没权,就连工资也都不高。
事实上不仅是公安系统,其他公务员系统其实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于是国家现在全面推行职务和职级并行的政策。所谓的职务和职级并行,也就是说即使职务上晋升不了,只要是那些工作认真负责,考核优秀的公务员依旧可以通过晋升职级,来享受和同级领导一样的待遇。
反应在公安系统中就是警官职务和警员职务的区别。警官职务就是各部门带“长”的领导,而警员职务则分为四等十二级,由高到低分别是:一级警务专员、二级警务专员、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三级高级警长、四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和二级警员。因此,“警长”虽然也带“长”但事实上仍旧是警员,而不是“官”。
但是,警官职务和警员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二级高级警长相当于处局级正职,也就是和市公安局局长级别同等;二级警长相当于科局级正职,和县公安局局长级别相同。但是,警员和警官级别相同,仅仅只是指警衔、工资、待遇相同,而非职权相同。同级警员仍然要接受同级警官和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警官的领导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