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是否可以通过头条号带货需区分具体情况,主要取决于直播行为的性质和是否履行审批程序。以下是综合政策与案例的分析:
一、营利性带货:明确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头条号带货若以盈利为目的(如商品销售分成、接受打赏等),则属于违规行为。例如:
- 典型案例:曾引发争议的“反诈老陈”辞职事件,核心矛盾正是其直播涉及打赏收益,与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冲突。
- 后果: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被开除公职。
二、公益性质带货:需严格审批并遵守纪律
若带货行为属于公益性质(如助农销售、宣传地方文旅等),且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能被允许:
1. 履行报批程序:
- 需经上级党委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例如,县乡党政正职开展直播需报上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干部需报同级或本单位党委批准。
2. 公益性明确:
- 仅限推广因疫情、灾情等滞销的农产品,或地方文旅资源,不得为特定企业或品牌代言。
3. 禁止个人获利:
- 不得收取报酬或通过打赏变相获利,需保持“亲”“清”政商关系。
三、注意事项与限制
- 禁止形式主义:不得将直播带货纳入干部考核或进行评比排名,避免摊派购买任务。
- 产品质量把关:需对带货产品属性、质量严格审核,防止损害政府公信力。
- 纪律监督:违规行为(如私自接洽企业、收受利益)将面临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四、典型案例参考
部分合规案例包括:甘孜州刘洪局长、安徽“华佗局长”张秀忠等,其直播以宣传地方文旅或助农为目的,未涉及个人收益,因此被允许。
总结
公职人员通过头条号带货需严格区分行为性质:营利性带货绝对禁止,公益性质带货则需事前审批并严守纪律。建议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咨询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避免触碰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