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能否直播带货或者网络号带货呢?

冰毅谈情 2025-03-20 05:02:37
根据相关规定,公职人员是否可以通过头条号带货需区分具体情况,主要取决于直播行为的性质和是否履行审批程序。以下是综合政策与案例的分析: 一、营利性带货:明确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头条号带货若以盈利为目的(如商品销售分成、接受打赏等),则属于违规行为。例如: - 典型案例:曾引发争议的“反诈老陈”辞职事件,核心矛盾正是其直播涉及打赏收益,与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冲突。 - 后果: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被开除公职。 二、公益性质带货:需严格审批并遵守纪律 若带货行为属于公益性质(如助农销售、宣传地方文旅等),且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能被允许: 1. 履行报批程序: - 需经上级党委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例如,县乡党政正职开展直播需报上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干部需报同级或本单位党委批准。 2. 公益性明确: - 仅限推广因疫情、灾情等滞销的农产品,或地方文旅资源,不得为特定企业或品牌代言。 3. 禁止个人获利: - 不得收取报酬或通过打赏变相获利,需保持“亲”“清”政商关系。 三、注意事项与限制 - 禁止形式主义:不得将直播带货纳入干部考核或进行评比排名,避免摊派购买任务。 - 产品质量把关:需对带货产品属性、质量严格审核,防止损害政府公信力。 - 纪律监督:违规行为(如私自接洽企业、收受利益)将面临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四、典型案例参考 部分合规案例包括:甘孜州刘洪局长、安徽“华佗局长”张秀忠等,其直播以宣传地方文旅或助农为目的,未涉及个人收益,因此被允许。 总结 公职人员通过头条号带货需严格区分行为性质:营利性带货绝对禁止,公益性质带货则需事前审批并严守纪律。建议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咨询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避免触碰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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